对“性权利”的初步探究
文章导读: |
性权利的特殊问题探讨
(一)性探究行为、性自慰行为与性权利
在日常生活中,青少年可能会进行一些涉及到性权利的性行为。这些性行为中,比较常见的有性探究行为和性自慰行为。性探究行为主要是指出于对性的好奇心而观察、触摸、抚弄性器官的行为。在儿童后期和青春期,随着个人性生理和性心理上的变化,青少年开始对性发生好奇心,会自然而然地产生了解性问题、破除性神秘感的好奇动机,一方面,他们会通过阅读一些书刊、观看影视作品等途径了解性问题,另一方面,也可能进而会产生性探究行为,通过观察、触摸、抚弄自己或者别人的性器官,满足自己了解性的需要。这类行为是青少年成长过程中的正常现象,是个人从性无知走向性启蒙的重要途径,也是个人行使性发展权、合法性行为权的表现,青少年的父母和监护人不必大惊小怪,更没有必要对青少年进行惩罚。粗暴干预青少年的性探究行为,是不恰当的,甚至可以说是侵犯了青少年的性权利。正确的做法应当是用合适的方法加以引导,教给青少年必要的性知识,破除他们对性的神秘感。
性自慰行为是指为了追求性快感而独自进行的性行为。最常见的性自慰行为是手淫。处于青春期的儿童和青少年很容易进行手淫行为。在过去,许多社会和文化中都把手淫看成是一种邪恶、有害的行为,竭力加以禁止和斥责,有手淫行为的人也会产生很深的负罪感。不过,在今天,人们对待手淫的观念已经发生变化,适度的手淫被看成是一种正常的性行为。正如赫尔曼·穆萨弗所说的:“儿童发育时期手淫行为......会有助于身心健康的发展,也会造成儿童心理症。对于儿童寻求身体的和性的快乐,只要不过分刺激,父母允许和容忍的态度都会有助于儿童的正常发育。”因此,人们对手淫问题已经达成这样的共识:适度的手淫无害,过度的手淫会造成身体不适。对于手淫问题,一般应该从有利于身体健康的角度出发,加以引导,而不一定把这类性行为与性权利联系起来。如果一定要从法律角度看待这个问题,那么,严格来讲,在私下进行的性自慰行为,是不违法的,或者也可以把这类行为看成是个人行使性权利的行为之一。
(二)性权利的行使与道德
行使性权利的行为与社会道德有密切的关系。在中国这样一个有着长期的性禁锢、性神秘传统的国家中,社会道德和习俗对性权利、性行为的调整力度和调整范围,远远超过了法律。性权利的行使固然与法律有关,但是,性权利的行使与社会的道德和风俗习惯的关系事实上更加密切。在许多情况下,法律上并不明文禁止的性行为,往往不一定是社会道德和风俗习惯所倡导的行为。以成人之间的双方同意的通奸行为为例,在过去曾经将这类行为当做犯罪行为来对待,一些国家至今仍有“通奸罪”的法律。不过,包括我国在内的国家没有关于通奸罪的法律规定。法律虽不禁止通奸行为,但这并不意味可以随意通奸,在社会道德和风俗习惯中,通奸仍然是受到谴责的行为。再如,在我国,尽管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同性恋行为,但在社会道德和风俗习惯中,仍然把同性恋行为看成是不正常的行为,进行这类行为的人会受到人们的否定态度对待。因此,法律上规定的性权利,不一定必然地要完全付诸实现。实现法律上规定的性权利行为,要受社会道德和风俗习惯的制约。正如美国性学研究者贺兰特·凯查杜里安所说的:“性行为是一种受习俗高度制约的行为。不仅社会对公开的性行为方式表示出关注,而且其规范力图渗透到我们私生活的每个缝隙之中。’,与性有关的法律规定和这方面的社会道德规范、风俗习惯一起,互为补充,共同构成了调整性行为的社会控制机制,它保证人们的性行为在社会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三)奸淫幼女罪的立法与性权利
我国刑法规定了奸淫幼女罪。“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罪论,从重处罚。”(第236条第二款)刑法在其他条款中也多次提到了14周岁这个年龄,例如,第385条第一款规定:“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第359条第二款规定:“引诱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些研究者将刑法规定的这个年龄与性权利联系起来,把这个年龄看成是女性具有完全性行为能力的年龄标准。例如,有的作者认为,“少女年满14周岁以后就具有独立做出性方面承诺的法律权利,因此,与14岁以下少女性交,无论少女同意与否,都是犯了强奸罪,因为她无权做出答应性交的承诺。相反,与14岁以上的女性性交,则要看女性自己是否同意,不同意的才算强奸。”
上述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在这里,作者首先没有正确理解刑法的立法意图。刑法关于14周岁的年龄界限,是处于对幼女身心健康的特殊保护而规定的,因为“不满14周岁的幼女,其生殖发育器官、智力水平、思维能力等均处于未成熟状态,对社会生活中的许多事物缺乏识别能力,一般也没有性欲要求,不知道性行为的性质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对犯罪分子的侵害行为也缺乏识别和防卫反抗能力,容易上当受骗。幼女被奸淫后,往往会产生严重的后果,......我国刑法第236条把奸淫幼女罪单列一款,以强奸罪论,从重处罚,表明了国家对少年儿童的特殊保护。”刑法关于年龄的这些条款,并不是为了确定女性的性权利或者女性的性行为能力而规定的,我们可以在研究性行为能力问题时参考这个年龄规定,但是不能以此为依据,认为女性达到14周岁,就具有了完全性行为能力。尽管一个国家的法律之间相互有联系,但是,不能把某个法律中的特殊规定当做一般规定来引用,不能把刑法出于对儿童少年的特殊保护而做出的特别年龄规定,当做确定民事法律问题的法律依据。
其次,作者混淆了完全性行为能力和限制性行为能力的界限。尽管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性行为能力的年龄标准,但是,宪法和许多部门法律都规定了18周岁这个年龄界限,把18周岁作为成年的年龄,只有年满18周岁的人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是年满18岁的公民虽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但并不等于到18岁即可自由性交,因为传统的道德观念界定只有合法的夫妻之间才能有性交行为。我国婚姻法规定男性22岁,女性20岁在此年龄以前的性交,即使双方已确定是未婚夫妻,也是有悖于道德和法律的。至于大于法定年龄的未婚男女,其性行为同样要受到法律和道德的限制,而并不存在自由性交的权利。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女性,属于限制性行为能力人,她们可以进行一些性行为,钢如,性探究行为、性自慰行为等,但是不能行使所有的性权利,她们无权做出性交承诺。同时,18周岁以上的女性尽管有完全的性行为能力,但是也不能随意地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性行为,例如,根据法律不能进行卖淫行为,不能进行聚众淫乱活动,不能为了传播性病而进行性行为;根据社会道德,不能进行婚前性行为等。
如前所述,性行为不仅受法律的制约,而且还要受社会道德和风俗习惯的制约。
《中国性科学》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