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性权利”的初步探究
文章导读: |
与性权利有关的其他社会权利包括劳动权、休息权(特别是女性在月经期间、分娩以后的休息权)、同工同酬权、平等就业权、平等职业发展权等。
(一)性权利能力和性行为能力
同其他任何法律权利一样,在性权利的享有和行使方面,也存在着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问题。权利能力是指个人在人身和财产方面能够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资格。现代各国的法律都规定,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止于死亡。每个公民的权利能力都是平等的,不能因为性别、种族、年龄、教育程度、家庭出身、财产状况、社会地位、宗教信仰等方面的差别而有不同。性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依法享有性权利和履行性义务的资格。就性权利能力而言,每个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基本的性权利。缔结了婚姻关系的夫妻,也同样平等地享有派生的性权利。在这方面,不应当存在差别。
但是,性行为能力却有很大的相互差异。行为能力是指个人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权利能力仅仅为个人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提供了法律上的可能性,只有当具有权利能力的个人同时具有行为能力时,这个人才能实际地行使其法律权利,使法律上规定的“可能的权利”变成为“现实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在我国,公民按其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分为3种:(1)完全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2)限制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入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性行为能力就是指个人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享受性权利和履行性义务,从而使性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具有性行为能力的人,一方面能够合法地进行性行为,另一方面能够自己承担由于自己的性行为而引起的法律后果。关于公民性行为能力的划分,一方面可以参考有关一般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划分,不过,由于性行为能力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在另一方面也不能照搬上述一般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的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对性行为能力的确定,应当考虑这样几个方面:
一是法律规定。实际上,在我国,与性行为能力有关的年龄有3个:(1)14岁。根据刑法规定,与不满14周岁的进行性行为,不管对方是否出于自愿,都构成犯罪(奸淫幼女罪)。(2)18周岁。根据宪法和其他法律,已满18周岁的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3)男性22周岁和女性20周岁。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已满22周岁的男性和已满20周岁的女性可以结婚。
二是公民个人的健康成长和社会利益。性行为的进行,会给个人带来一些积极的和消极的后果,积极的后果包括身心的愉快、情感的交流和升华、对异性生理方面的了解等;消极的后果包括身体损害、怀孕、传染艾滋病性病精神紧张和甚至心理恐惧、注意力分散、学习兴趣下降等。社会利益包括社会的稳定、社会风俗的维护等。如果不对公民的性行为能力进行合理的限制,就会使性行为产生的消极后果,不同程度地制约个人的生活与发展,甚至会引起干扰社会稳定的恶性事件,例如,伤害、凶杀等。同时,也会败坏社会道德风俗,例如,卖淫嫖娼行为会破坏社会的道德风尚,引起社会风俗的堕落。
三是个人的性生理和性心理成熟程度。性行为的进行,会引起一系列的积极和消极后果,生理和心理尚不成熟的人,难以对与性行为有关的问题,作出正确的决定。从生理上讲,女性性成熟的最重要的标志是月经初潮,男性性成熟的最重要的标志是首次遗精。调查显示,我国女性月经初潮的年龄为13岁左右,男性首次遗精的年龄为14—16岁之间。女性性完全成熟的年龄大约为16—17岁,而男性性完全成熟的年龄18岁左右。因此,不宜把《民法通则》上规定的10岁作为决定个人性行为能力的一个标志。至于个人性心理的成熟,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并且也是一个个别差异极大的过程,很难用一个确切的年龄来划分。根据我国法律关于成年年龄的规定,个人性心理达到成熟的年龄至少应该在18周岁以后。
四是精神健康状态。只有达到一定年龄并且精神健康,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性行为的人,才能具有性行为能力。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性行为的精神病人,即使达到一定年龄,也不具有性行为能力。达到一定年龄的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具有性行为能力。
综上所述,可以考虑根据性行为能力的不同,可以将公民划分为3类:(1)完全性行为能力人。这是指已经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精神健康的人。(2)限制性行为能力人。这是指已经达到14周岁并且精神健康的人。已经达到14周岁但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也属于限制性行为能力人。(3)无性行为能力人。这是指14周岁以下并且精神健康的人。至于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管其处于什么年龄阶段,都是无性行为能力人。我国的一些民法专家在讨论有关问题时,对于年龄阶段的划分,也持类似的观点。例如,有人有讨论性承诺权时提出,“在我国,应以14周岁以下为无承诺能力,14周岁以上至18周岁以下为有部分承诺能力,18周岁以上为有完全承诺能力为宜,但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一律无承诺能力。”
具有不同性行为能力的人在行使性权利方面,有重要的差别。一般而言,完全性行为能力人应当有资格行使各种性权利。但是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已满22周岁的男性和已满20周岁的女性可以结婚,因此,我国公民必须达到这个年龄时,才能行使与婚姻有关的性权利,例如,性繁殖权、同居权等。限制性行为能力人可以行使与其年龄、智力等相适应的一部分性权利;限制性行为能力人的某些性权利,要经过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的同意,才能行使。无性行为能力人不能行使性权利,也不承担性义务,他们应当接受父母或者监护人的管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