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密性侵犯案中男性受害者
文章导读: |
男性性侵害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1 目前的法律规定
《刑法))规定了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等罪名,女性的性权利得到了可谓多方面的关注和保护。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客观标准。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使妇女不知抗拒、无法抗拒的手段。
根据((刑法》第358条的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1)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2)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3)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4)强奸后迫使卖淫的;(5)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等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中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 男性成为单独犯罪主体的法理学思考
从法理学的角度看,女子不仅能成为该罪共同犯罪的实行犯,还能成为该罪单独犯罪的直接实行犯罪。从我国刑法规定的强奸罪来看,强奸罪的客体是妇女不可侵犯的性权利,当然这个“性的权利”的内涵是相当明确的。具体而言,实际上强奸罪的客体是妇女选择性伴侣的权利,她不愿选择你来进行性活动,而你强迫实施了这种行为,就构成了强奸罪。男人和女人作为一个生物体是平等的,仅仅是个体差异而已。女性拥有的性权利,男性也应该拥有。因此,从这个角度出发,假如男子不愿选择某个女子作为性伙伴,而该女子强迫该男子实施了性行为,那么就违背了该男子的意志,情节严重的就可以构成犯罪。
只要没有违背法律和道德观念,人的行为就是自由的,任何人都不允许干涉的,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当一个男子被强迫实施性行为的时候,就违背了这个人的意志。从法律的公平性而言,这符合男女平等的基本观念,男女拥有同样的性自由,为什么女子在这方面可以享受刑法的保护,而男子不可以享有?显然我们不能以实践中发生的数量多少作为立法的依据。
3 目前世界上男性性侵害法律地位保护
德国l975年刑法典中的强奸罪还仅指“强迫妇女”,但1998年新版刑法典就只规定“强奸他人”;意大利刑法典第609条规定“强迫他人实施或接受性行为的,处......”,我国台湾地区也将强奸罪的对象由“妇女”扩充为“男女”。美国有些州的法律认为强奸是一种侵犯人身的犯罪,在男性鸡奸男性,男性强迫男性口淫,女性强迫男性性交情况下,男性都可以成为强奸犯罪的受害人。俄罗斯刑法典规定强奸罪的被害人也包括男性和女性。
中国大陆刑法在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方面存在明显甚至可以说是重大缺陷。根据现实的实际情况,个人建议应该对刑法进行一定的修改和补充,把主体扩大为男性和女性,以保障男性的性自由权利,与国际接轨。
男性性侵害中的法医学问题
男性性侵害案件中,法医学更多的是收集检验证据。常规物证收集检验和女性受害者一样,如现场物证的提取、身体的检查、以及物证试验室DNA检验均必不可少。但男性性侵害也有自己的特点:(1)取材不像女性受害者那么简单,因为女性被侵害时精液经常会遗留在阴道中,而在男性受害者(如果侵害人不明确)提取不及时就很容易遗失时机,同时有些受害部位特殊例如肛门中,在有些性侵害后死亡的案件中,法医往往未意识到提取肛门内的精液成分。(2)需要取血样测量药物特别是性药物如伟哥等。(3)有时候实验室检查常规的PCR技术不能满足案件的要求。当然性侵害是不是违背男性意愿不能完全由法医学做出,更多的是结合案情调查等情况。来源:《中国性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