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性”权利胜诉案的思考
文章导读: |
性,这一带有古老而神秘的概念,正日渐从极具隐私的房帏中走出来,成为公开的话题。在传统的卫道士文化意识禁锢中,性是带有下贱甚至肮脏的色彩,亦是一个被人所不齿的字眼。伴随着妇女解放运动的发展,人们开始用理性的态度来分析并看待这一原始的话题。女权意识的增强、妇女地位的日益提高,都离不开理性主义及在此基础上的对性独立意义的重新认识。性,从传统依附中独立出来,作为一个新生而又独立的主体性的概念,必然要求寻找某种保护。
随着法律意识的深入人心,主体开始运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性方面的利益,因此,性,带着权利的色彩逐渐走入了人们的法律视线。在现代化大潮中,我国也正经历着这个变革。在笔者承办的众多案件中出现了这么一位现代化农村女性,毅然拿起法律的武器为自己遭受的性利益方面的侵害寻求保护,这在被封建主义文化意识禁锢了几千年的中国社会中是难能可贵的,表现了我国民主法律意识的深人人心和社会公众民主法制观念的转变。
案情比较简单,经过是这样的:2001年4月,南京市某环境卫生管理所(下称环卫所)驾驶员驾驶自卸车倒车时,将正位于该车后面操作的张某撞倒压在车轮下,致张某左骨盆骨折、后尿道损伤。治疗终结后经法医鉴定,张某外伤致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笔者作为曾从事过医学的专职律师,依法帮助张某到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3次鉴定,两级法院的高级法医权威鉴定张某的伤情构成6级伤残,在该事故中,驾驶员徐某负全部责任。事后双方调解未果,张某遂以被告环卫所造成其人身损害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及残疾赔偿金等合计l52700元。
作为律师,接到这个案子代理之后,笔者感触颇多,觉得这是一起很典型的案子。笔者接待张某时跟他做了深刻的交流,打消了其原本觉得打官司、把隐私暴露在大庭广众之下很丢人的世俗顾虑,而且鉴于该案的特殊性,笔者向张某建议,其妻子王某的“性权利”也因此遭受侵害,可以作为原告向致害方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张某、王某接受笔者的建议,全权委托笔者代理,以共同原告身份诉至法院,诉称因被告驾驶员的侵害行为致张某无法进行正常的性生活,从而使王某陷入漫长的、不完整的夫妻生活的精神痛苦之中。考虑其已年届40岁且与张某已有孩子等实际情况,故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l万元。
在诉讼案件中,证据是诉讼极其重要的根据,其证明力的大小对案件的胜诉与否有着决定性的作用。为此,在笔者的指导和帮助下,张某向事故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申请作伤残司法鉴定。经公安机关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对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分析认为,张某的阴茎勃起功能障碍,构成八级伤残。而性学理论上的8级伤残,只是指性功能受到一定的影响,并不是完全不能行房事。根据张某夫妻无法行房的事实,笔者认为鉴定报告与伤情不符,更主要的是8级伤残不但赔偿标准不高,而且王某的“性权利”的诉讼请求就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
据此,笔者又按相关程序委托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中心对张某的伤情再次做司法鉴定,结果鉴定结论为6级伤残。环卫所不服,申请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中心第三次鉴定。笔者凭着性医学知识和从事8年医师工作的经验,向法医详细分析了受害人张某的病情,法医又经过现代科技检测手段,确认了伤者性功能确实属于6级伤残,符合受害人性功能完全丧失的事实。
依照该鉴定,笔者代表原告方信心十足地参与法庭审理。审理中被告方又认为,赔偿张某的损失已经包含了对王某的赔偿,王某不是本案的当事人,不是实际受害者,应该不具有诉讼当事人资格,即使她坚持诉讼,也应另行起诉。笔者对此据理力争,对被告的抗辩反驳道:王某作为徐某的合法妻子,按《婚姻法》规定,她享有与其丈夫即第一原告合法、完整的性生活权利,而如今这种权利因被告的过错被侵害剥夺了,成为张某性功能受损的直接受害者,作为一个健康而正值壮年的女人,她有正常生理需求;然而她的需求不是暂时无法满足,而是要忍受漫长而深远的痛苦。致害方的致害行为导致当事人的夫妻关系不能完全行使,作为夫妻关系当事人一方的王某,理所当然地应当享有诉讼的权利,而王某又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所以王某应当享有诉讼主体资格。况且被告方承认王某有另行起诉的权利,也就是承认了王某诉讼主体资格,况且法律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不能单独提起诉讼。因此,王某作为本案的共同原告是合法的,应予支持。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了我方提出的事实,支持了我方的观点,当庭做出一审判决:被告环卫所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误工费、鉴定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者赔偿金等共计109207.20元,被告环卫所赔偿原告王某“性权利”侵害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案件受理费2484元由被告承担。判决后,两原告及被告均没有提起上诉,该判决生效。至此,这起国内首例通过法律途径打赢的性权利官司尘埃落定。《中国妇女报》、《中国青年报》、《澳大利亚人报》、《知音》杂志、上海东方电视台、上海东方卫视、凤凰卫视等数十家国内外媒体采访、报道。此案被中国检察学会评为2002年度十大最有影响的案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