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需要《性教育促进法》
文章导读: |
既有立法及其历史意义
本世纪初《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三条,有加强性教育的内容:“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这是一部国家基本大法,这是性教育,或者说“性”这个字首次出现在官方的话语体系当中。此前的主流话语体系,党和国家的正规场合,从来不出现这个字,性”从来不登大雅之堂。从这个意义上,通过这三个字,国家承认了存在“性教育”这回事,“性”这个字从此进入主流意识形态,已经登堂入室。或者说,国家认同了“性存在”。
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提到“性健康教育”五个字,是立法的一小步,同时却是中国性文明的一大步。
性骚扰也将要进入国家法律。它从另一个角度表述了性存在,同时指出了性问题的严重性。2005年7月1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进行正式表决,其中引起公众关注的是我国首次立法禁止性骚扰行为。此前,从2005年6月24日l3时起至27日13时,((郑州晚报》、新浪网“性骚扰调查问卷”显示,在2l989位被调查者中就有16745遭遇过性骚扰(占76.15%),而没有的仅为3502人(占15.93%)。
但是这两个立法行为并不是关于性的立法的终结。这两个立法行动,部分地体现了民意,但是对于规律的体现,并不深入和充分。这两个立法行动,都是从解决一时的社会困扰的角度出发,而未从整个性文明自身规律的角度认识问题、解决问题。它们所传递的信息,造成一个效果:性文明作为一个整体,作为一个有机结构的信息谱系、信息类别,在社会上、在每个个体身上分布的不对称。有些内容多了,有些内容则严重缺失。这会造成个体的性健康缺失,也造成社会的性健康的缺失。
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提到的性(健康)教育,有其局限性,其一,它只是针对青少年的。然而实际上,中年人、老年人,所面临的性问题比青少年更严重,而且人数要多得多。前几天有一个数字,中国人均信息占有量是世界人均的l/14(一说l/l7),那么,性信息又是多少呢?应该比这个份额更低。其二,它矮化了性教育的作用。可以说,计划生育是传统项目,而性则是现代概念,是新生事物。性的意义,不是光从计划生育的角度就能说得清楚的。有人说,你把性说清楚了,也就把人说清楚了。性是远比计划生育要复杂、内涵远比计划生育要丰富的存在。
在关于性骚扰的立法中,包含着远远没有得到解决的矛盾:只禁止,不疏导,只惩罚,不教育,以后的两性关系怎么达到和谐?原来的那股导致骚扰的冲动未来的出口在哪里?
所以,有必要审视既有的法律,必须对正在进行的立法过程给予关注,以理性的怀疑精神来观照这个事件,并依着我们所看到的,知无不言,言无不尽。
既有立法违反或忽略了哪些基本规律
1 既有立法缺失一种精神:性本位或者说,既有立法没有认识到性的独立价值。在传统当中,性附属于婚姻,或者附属于生育、附属于爱情,或者是其他交易的对象。如果是这样,性自身的规律永远无法揭示出来,也无法在价值观或社会规范当中得到充分的、真实的展现。
既有立法,把性当成婢女,而且是可以随时转手、倒卖的。为了计划生育,要对性有所规定;为了艾滋病,也要对性有所规定;因为性骚扰,又要对性有所规定。固然,性教育的意义,性的意义,可以从计划生育的角度,可以从性骚扰的角度,可以从艾滋病防治的角度,分别获得说明,但是,性的意义,性教育的意义,并不是依附于这些问题才得以存在。性文明,有它自身发展的逻辑和规律。
2 既有立法,更多的是体现一时的民意,而忽视了恒久的规律但是只重民意,只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所采取的办法,也就会如前所述,只治标不治本。规律是什么,举例来说,性的需求,很大程度上是对性信息的需求。而性信息,是有结构有层次的。既包括形而上的观念信息、价值信息,又包括形而下的操作信息、过程信息。如前所述,由于中国人均信息占有量远远低于世界人均水平(1999年前者为后者的l/14),而性方面的分类信息更远低于这个水平,所以,才会出现市场上的鱼龙混杂现象,才会有黄毒的泛滥。之所以黄毒扫荡不尽,因为这样做不符合规律。“黄毒”供给的多是操作信息、过程信息,都是形而下的层面。单独的形而下层面的信息,只能引导缺乏控制的冲动,是导致伤害的冲动。如果形而上的信息是健康的、有效的,那么,形而下的信息则显得实用和必要。正如男人要求妻子在床上是荡妇,而不要做性冷淡,道理就在这里。
3 既有立法忽略了优秀文明的先进成果
从丹麦、芬兰、荷兰、瑞典、日本、新西兰的经验看,将性教育纳入国家发展战略的做法是成功的,而且看来是不能省略、不能跨越的一个环节。
瑞典性教育不仅在学校已有完整的性教育课程体系,而且性教育已深入社区及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如全国现已有200个青年门诊,由助产士、社会咨询专家及心理、妇产、精神、男科等专家组成,免费向23岁以下青少年开放咨询与治疗。另外建立少女中心、通过国际互联网、同伴教育、媒体及非政府组织的各种性教育活动,使性教育在全国开展。
瑞典自1933年开展性教育以来,性病的患病率极低;20岁以下女孩子怀孕生育的情况几乎没有;HIV阳性率至今全国仅5l32例;出生率和死亡率明显下降;堕胎率超低。(参见新华网浙江频道2004—0l一17浙江省青少年研究所副研究员张波谈关注青少年性教育)荷兰儿童从6岁就开始接受性教育。对荷兰的小朋友而言,学习性知识就和其他学科一样,没有什么特别。
他们甚至会在餐桌上和父母讨论这方面的话题。尽管荷兰规定12岁以上的青少年可以合法地发生性行为,但在欧洲国家中,荷兰青少年未婚怀孕的比率是最低的,荷兰性开放并非像外界担心的那样造成青少年性泛滥,相反,荷兰拥有欧洲国家最低的青少年怀孕比率,青少年第一次发生性行为的平均年龄也晚于英国。
“新西兰政府把性/生殖健康纳入了国家发展战略,把对青少年的教育上升到事关国家的未来。”“新西兰协会规定,对22岁以下的青少年,低收入者提供免费的教育、咨询、诊疗服务,费用从政府拨付的60%的预算中支出。”“新西兰协会不仅对普通人群如社区的公民、学校的教师、学生的父母等提供服务,还对特殊群体如监狱、智障人群开展教育服务,对不同的群体提供正面的、针对性的性/生殖健康教育、咨询和诊疗。特别对青少年还采用了适合青少年年龄特征的服务,开通了“对青年人的良言”专门网站。”“新西兰对性/生殖健康教育建立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比较规范有序。其法律规定新西兰医学委员会承认“性/生殖卫生”为医学职业的一科,为数众多的医生正在攻读~陡与生殖卫生”文凭课程,以求得执业资格。”
4 既有立法对于性革命缺乏正确的理解
性革命、性解放的目标,并不是倡导性放纵,而是要建立新的性秩序,是建立新的性制度、性规范,使性的规则与性的冲动之间的关系更协调,更符合人本主义的法则。文明的精髓在于以规则处理冲动,所以,一些国家以性权利的形式,以法律规定自主性行为最低年龄的方式(如欧洲部分国家),以将性教育纳入国家发展战略的形式(如新西兰),来处理性文明的第一个问题,即如何满足需求的问题。
从现实情况来看,当前中国社会上出现种种与性的需求与供给有关的现象,比较多元,也比较混乱。这种现象能不能廓清,会不会沉淀出一种新的社会机制和体制?能不能上升为国家意志,以制度规范的形式固定下来?爱情、婚姻、家庭已经形成了法律规范,性的角色定位怎么办?如何对待婚外情、一夜情、婚前性行为?法律规范在处理性与爱情、婚姻、家庭的关系方面只能含糊不清,无所作为吗?只能把这些问题交给道德规范和习俗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