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性关系相对稳定的对偶婚姻
文章导读: |
中国进人了母系氏族社会晚期后,先民们在创造物质文明的同时,也改善了自己的生活条件,促进了自身的发展和进步,其中,中国古人类情感的发展和房屋建筑的进步,对于对偶婚姻的产生和发展起到关键性作用。一男一女的性交关系,没有感情,不能维持长久;没有房屋,则不具备维持长久的物质条件。
女娲始制嫁娶之后,两个有婚姻关系的氏族,男女之间的性交关系逐渐趋向稳定。爱美审美能力提高、感情发展以及房屋出现,逐渐促成了一男一女较长时间的对偶同居现象。后来人们称之为对偶婚姻。其实,当时男女双方都没有自己独立的经济,他们的经济分别属于各自的氏族。因而所谓对偶婚姻,不过是一男一女的性交关系相对稳定罢了。或许还有少数男女,因为长期同居,从而知道了孩子的生父。不过,因为没有经济联系,对偶婚姻的主要内容依然是性交,并且很容易离异。此时,对偶同居虽可称之为“昏因”,但与后来的“昏因”正好相反。
房屋在婚姻发展中的作用
房屋是对偶婚姻产生的前提条件之一。没有房屋时期的男女野合,受到气候、地点、时间、习俗诸多条件的制约,只能是撞见谁就跟谁,随遇而安。即使是互相有些好感的男女,其性交关系亦很难保持长久。所以,以性交关系相对稳定为主要特点的对偶婚姻,与房屋的产生和发展,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
在距今8000—7600年的磁山文化中,仅发现两座房屋基址;在距今7800~7350年的大地湾一期文化中,仅发现三座房屋基址,而且居住面积仅6。7舒。这说明,最晚在距今7500年左右时间,中国大地上已经有房屋存在,人们的居住已经稳定下来。定居为男女的性活动稳定提供了便利条件,但是,房屋数量还很少,不足以为少男少女们提供实行对偶婚姻的场所。此时男女交合,仍然是“月上柳梢头,人约黄昏后”,在野外春风一度各奔东西。
建房屋,原本是用来居住,以防风雨严寒的,还可以存放劳动工具、部分产品以及做饭。性羞耻、性交的隐蔽性和排他性,使人们逐渐发现,在房屋中性交比在野外方便得多,即不用临时找地方,又可以避免他人干扰,并且不会受到天气的影响。于是人们尤其是少男少女们,便有了多建造房屋的要求。这些少男少女是人群中最活跃最有创造性的力量。他们的要求,往往受到统治者的重视。所以房屋数量发展较快。约在距今7000年左右时,房屋的数量多了起来。在大地湾文化遗址中又发现原始房屋基址240座(《中华文化辞典》)。大量房屋的建造,为实行对偶婚姻,提供了必备的有利条件。
对偶婚姻的特点和意义
先民们缘水而居,是从发明房屋建筑之后开始的。房屋建筑的进步以及数量增多,为避忌他人的性交活动提供了绝妙的场所。同时,也为互有好感少男少女的性交关系相对稳定,提供了极为有利的条件。婚龄女子第一次在自己的小房子中接待男友时,其乐可知。对偶婚姻,是一男一女对偶同居,在一定时间内相对稳定的婚姻形式。对偶婚姻,在世系从母和族外婚原则下,女子定居于本氏族,丈夫则来自其他有婚姻关系的非同姓氏族。对偶婚姻是以女子为中心建立起来的。
当时的劳逸情况是“日出而作,日人而息”((-h诗源·击壤歌》)。所以,白天男女都要参加本氏族的劳动。日落以后,男子汉们闲暇起来,便纷纷去找对象,到女子的小房中过夜;到日出时,男子汉们便都回到本氏族参加劳动。因而形成了女子昏时而纳,男因女而来的风俗,这是最初的“昏因”。女为昏,男为因。这正是“婚,妇家也”,“姻,婿家也”(《说文解字》)的来历。此时的昏因,与后来男于昏时而娶,女因男而来的昏因(男为昏,女为因)正好相反。“昏因”固定写作“婚姻”,从汉朝开始。
对偶婚姻,男女夜合而昼离,各自参加本氏族的劳动,没有共同的经济利益。所以,对偶同居者的性交关系,不能够永远固定。他们的性交伙伴,因见异思迁等原因,常有更换。因而对偶同居者的离异,是司空见惯的。人们对于这种离异,认为是自然而然的,社会上也并无非议。
当时,人们已经具备了初步的爱情,所以妻子在几位丈夫中,有一位是主夫;而丈夫亦在几位妻子中,有一位是主要的。此时,一妻多夫和一夫多妻并存,男女只有在这一点上是平等的。
在对偶婚制度下,所生子女仍然属于母方氏族,世系计算从母、随母姓。这与族外群婚时是相同的,唯一区别是男女之间的性交关系较族外群婚时期相对稳定了。所以说,对偶婚姻,以男女之间的性交关系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区别于氏族外群婚;而以男女平等,男子不歧视女子,区别于后来的一夫一妻制。对偶婚姻,是在女娲“始制嫁娶”的基础上,在母系氏族社会晚期,有了足够的房屋之后产生的一种具有不稳定性的婚姻形式。是族外群婚向一夫一妻制过渡时期的必然产物。所以有人说,对偶婚姻是从族外群婚到一夫一妻制的过渡婚姻形式。其实,这可不是一个简单的过渡。在这个过渡期间,不仅培养锻炼了男女之间的夫妻感情,为实行一夫一妻制做了准备,而且促使男人在生育方面的觉悟,激发了男子取妇的热情,为父系氏族社会取代母系氏族社会的社会进步,起到了推动作用。不过,毕竟是一个过渡,所以在五种婚姻形态中,对偶婚姻存在的时间最短,充其量不过2千年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