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乱性交”时代“活化石”发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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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著作根据所谓的现存“活化石”,认为我国远古存在过“杂乱性交”的时代。此一“活化石”被指证得最多、最突出的当属云南“永宁纳西人”走婚的婚姻形式。笔者认为这值得商榷。
实行走婚的是云南永纳西族人吗?不是,云南包括在宁蒗彝族自治县内永宁乡的纳西族人早已实行父系制的一夫一妻制和嫁娶婚了,根据记载纳西族历史故事、传说的《东巴经》特别是记载从唐高宗上元年间至雍正初年长达一千余年的父子连名的世系谱《丽江木氏宦谱》,确凿无疑地表明从唐代乃至更早,纳西族即已实行父系父权家长制的一夫一妻制和嫁娶婚了,并且延续至今。而迄今实行走婚的则为云南宁蒗县永宁乡的摩梭族人。当然,把摩梭族人称为纳西族人,除人云亦云外,还有两个较为复杂的原因:一是据相关历史资料,摩梭人原为古羌人的一个分支,于秦汉时散居西南蜀郡边境地区,至唐代发展成为纳、纳日和纳西、纳亨等分支。其中以丽江为中心居住的纳西、纳亨成为纳西族;以宁蒗县泸沽湖为中心居住的纳、纳日成为摩梭族,而且后来他们一直沿用这个古老名称。由于摩梭人与纳西人均为古羌人的后代,因而在没有弄清他们之间复杂的历史渊源时,把二者混为一谈,是可以理解的。
(想象中的原始人)
不过,把摩梭人当作纳西人,还有一个原因,这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政府曾把云南的摩梭人“统一定名为纳西人”。这大约除历史渊源不清外,还与纳西族人数较多有关。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期,云南纳西族人有二十多万人,而摩梭人仅一万人左右Hj。然而,这一“定名”是有问题的,因为民族不论大小,均应保持其原来名称,不能以大吞小。何况纳西族与摩梭族已形成各自的文化、信仰和生活方式、习俗。特别是纳西族人实行父系制与嫁娶婚,而摩梭人则实行走婚和母系制。学术界在对这两个民族的婚姻家庭的历史与现状进行科学研究时,似乎更不应继续将这两个民族混淆或张冠李戴,特别是在摩梭人的走婚和母系制已被媒体炒得得沸沸扬扬的今天。
更重要的问题是,有的著作中根据改革开放前对云南永宁的社会调查资料,发现永宁摩梭人(原著称为纳西人)的走婚中,有七件舅父与甥女之间发生过或长或短的性关系,就推论:“在不同辈份之间不准发生两性关系的禁忌出现以前,一定存在过没有任何限制的杂交状态。”并进而斩钉截铁地认为:“杂交状态是人类从动物界中发展出来的不可缺少的历史节。”从而得出:“原始人群没有婚姻和家庭”的结论。这更加值得商榷。
其实,永宁摩梭人的走婚,并非“杂乱性交”,它是有严格规范的。凡是参加过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以及八、九十年代对永宁进行过社会调查的民族学学者,都在其著作中,肯定了永宁摩梭人(有些书中称为纳西人)的走婚是有规范的。例如,严汝娴、宋兆麟的《永宁纳西族的母系制》中说:“走婚虽然来去自由”,“但是,它有着一定的范围,即基本保留了氏族外婚制的原则”。最初是实行‘尔’(氏族)之间的氏族外婚制,即同一个氏族的男女之间不能通婚,只能在不同氏族之间进行婚配,随氏族(尔)的发展壮大,同一“斯日”(母系大家庭)也不能通婚,“近百年来,斯日分裂频繁,由斯日分裂出来的基本社会单位的‘衣杜’(母系家庭)外婚制也要求严格遵守。”
“人们从少年时代起,就知道谁是一个根骨的人,应该保持严肃。这些规矩代代传授,由母传女,或由舅传甥。另外,衣杜内部禁止通婚的风俗,在住宅和墓地上也留下明显的印记。”可见永宁摩梭人关于禁止血缘通婚的规范教育是十分认真和细致的。在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对永宁摩梭人社区进行了八次社会调查的和钟华,在其《生存和文化的选择——摩梭母系制及其现代变迁》的著作中写道:“(摩梭人)对于两性关系,他们有着自己的道德规范:同氏族不走婚,血亲不走婚,姨表不走婚等。”摩梭人的“伦理规范禁止父母双方血统五代以内成婚。若当事人不知,母亲会主动告诉她或他。”所以“绝大多数人严格遵循这一规范。”,“至于对那些违反婚姻规范者,为社会舆论所不齿,称其为‘吃草的’、‘脸上长毛的’”。
“我们在调查中曾碰到过昔日某村有一对血缘婚者,至今村人谈起他们都嗤之以鼻。”作者还认为“这只是个例,何况其他民族也不乏其例。”此话言之有理。如果在近万人中,出现凡例违反性行为的社会规范的现象,只能认为极少数或个别。似乎不应以偏概全,由此推论为是原始人群“杂乱性交”的“活化石”的遗迹。而且,在其他民族,例如汉族中,血缘婚的现象迄今也仍未消踪灭迹。如今北京市属的一个郊区县,还有一个由于血缘通婚而出现大量畸形儿童的人称“傻子村”。难道这能说是原始人群“杂乱性交”遗迹的“活化石”吗?当然,也应实事求是的承认,由于泸沽湖地区摩梭人中性关系比较开放,因此,容易发生违反相关规范的现象。但就整体而言,绝大多数人还是遵守社会规范的。
而且,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永宁摩梭人恰恰由于实行走婚,才能避免血缘内婚,“保证外婚制”。进一步看,走访婚还有助于摩梭人优生优育。这不仅是由于它能保证实行外婚制,还由于走访婚便于女性在经期或孕期实行调节和自我保护,不与男方发生性关系。此外,由于女性所生子女均由母系家庭哺养,母系家庭内在生育方面也可以实行调剂,“姐姐或妹妹子女多了,自己(女)少生或不生。”这样,她们还能腾出手来照顾生孩子的姐妹。一般来说,在母系家庭中照料孕妇和婴儿远比父系家庭更方便、更能保障孕妇和婴儿的健康,从而既优生又优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