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当代法律对同性恋的宽容趋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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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同性恋者保守的估计约有4000万人,在社会上,他们处于包容和尴尬之间。从法律的角度说,我国l979年刑法和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中,均没有处罚同性恋行为的专门条款。但是按照1979年刑法类推原则,如果发现同性恋或其他变态行为(如“露阴癖”、“摩檫癖”、“窥淫癖”等)具有社会公认的罪错性质、为现行的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所不容时,也是要受到刑法分则条款最相近的内容处罚的,一般以流氓罪论处。
而在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中取消了类推原则,实行“罪刑法定”原则,这样,同性恋就不能当犯罪处理了,或者说,不视为犯罪了。从司法实践来看,目前在我国,同性恋性行为如不涉及下列四种情况,司法部门不予追究。这四种情况是:(1)强暴;(2)性交易;(3)针对未成年人;(4)公开进行或多人同室进行。
我国同性恋自商、周以来直至明、清不绝于史,并没有像西方中世纪那样对同性恋有过残酷迫害的记录。不过社会主流舆论对同性恋还是鄙视的,解放后,也曾有过对同性恋者不恰当的刑事处罚。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司法界考虑到国际上对同性恋者日趋宽容的态度,对国内同性恋者的处理是谨慎负责的。1991年8月6日,安徽省无为县政法委员会和公安局收到一封“控告信”,指责林姓女子与潘姓女子为同性恋者,要求“严惩社会丑恶现象”。县政法委和公安局十分重视此案,转两女所在镇派出所调查审理。办案人员鉴于中国法律没有设“同性恋罪”,只能建议对当事人拘留l5日。
县公安局与巢湖地区行署公安处对此案进行了专题研究,难定结论,只能上报省公安厅;省公安厅又转报中国最高警方一国家公安部。l991年11月6日,巢湖地区行署公安处接到了公安部的批复:“什么是同性恋,以及同性恋的责任问题,在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你们所反映的问题,原则上可不予受理,本案如何处理,可与检察院、法院等有关部门研究解决。”一这个批复在1993年总第8期第《国际旅行卫生》上公开发表。公安部的批示已成为以后警方处理同性恋问题的依据。1994年12月20日《健康报》报道,全国多学科的专家在北京聚会研讨同性恋现象,专家们一致认为:异性恋大众应当与同性恋群体建立相互理解、宽容的新型关系。1996年初,上海司法机关对以敲诈勒索为目的威胁要告发同性恋隐私的两个犯罪分子判处了有期徒刑各1年6个月。这表明我国司法界对同性恋的看法有了更大的转变。
千余年来,同性恋被主流社会认为是寻找歪门邪道的刺激、属于败坏世风之列,其理由之一是,异性恋是人类繁衍后代的基本方式,同性恋不具备这样的功能。但同性恋者则认为,同性恋本身是人类感情的一种表现。而从感情需要上来说,异性恋并不比同性恋高出一筹。至于繁衍后代的功能也不是同性恋不应得到认可的理由。现在越来越多的婚姻不是为了生孩子,而是为了使自己的感情有一个归宿。是的,同性恋只是少数人的习惯行为,而问题恰恰在于:少数人的权利是否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现代西方的法律文化中,大多数人的意见是法律得以产生的重要依据。但是西方的民主、法治观念中还有这样一个精神:法律不仅要关心大多数人,而且要关心少数人,因为法律是跟所有人有关的。少数人的权利同样是一种应予承认的权利。但如果少数人的权利与大多数人的意见有冲突怎么办?即在什么条件下才可承认少数人的权利呢?西方法文化认为:如一个人的所作所为不会影响他人的自由,那么他便享有这个权利。大多数人的喜恶不能作为否认个人权利的唯一立法依据。当代西方文化的立法思想是要求人们认真看待少数人的权利;只要少数人的同性恋行为不有伤风化或损害社会秩序,就应予以宽容与保护,不诉诸刑法,舆论上也不予谴责,生活上不加歧视。
同性恋问题之所以近年来又受到人们关注,这与艾滋病(AIDS)首先在美国部分男性同性恋者中首先发现有关。这一事实使得同性恋者成为西方右翼政治家、新纳粹分子和一些教会冷酷攻击的目标,整个同性恋群体为此蒙受不白之冤。其实世界上80%以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是异性性行为传播的。艾滋病的发生率在女同性恋群体中最低,她们发生艾滋病和其他性病的可能性远逊于男女异性恋者。在与艾滋病的斗争中歧视和排斥同性恋群体之所以是错误的还在于,歧视的结果会迫使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和健康的同性恋者转入地下,因而不能接近防治艾滋病的宣传教育,这对与艾滋病的斗争极为不利。
正是考虑到上述的重要情况,为了全人类的健康利益,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提出了“共同迎接(AIDS)挑战”(1991)、“共享权利,共担责任”(1995)、“同一个世界,同一个希望”(1996)、“相互关爱,共享生命”(2002)的世界艾滋病日主题,其内涵也包括呼吁大众对同性恋者持理解、宽容的态度,团结一致,共同迎战艾滋。这是文明人类的理智之举,现已得到广泛的响应和支持。来源:《中国性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