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化性学用语,抵制性自由逆潮
文章导读: |
中国的语言文字在世界上历史最攸久也最优美。不管我们从事什么工作,都有责任保卫我们的言语的纯净。当前,在性学领域中,也存在净化词语的问题。人类的性有三重属性,所有以“性”字为主而构建的词语,都要考虑是否符合生理、心理和社会这样三个方面。不论是外来词或自创词,如不加考虑或考虑不周,那么就可能产生不良的后果。1997年《性学》第一期发表的《关于“性工作者”、“性伴”、“性开放”等名词的意见》一文正好说明在性学领域中要注意净化词语这个问题。否则后患无穷。作为学术讨论,本文对“性工作者”、“性伴”、“性开放”等词语所存在的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第一,“性工作者”、“商业性工作者”,这是西方性自由者创造的词语。“性工作者”主要指妓女,这个词语带给社会的信息或观念是:妓女是合法的商业工作者。传递这样的信息和观念给中国社会,中国人是肯定无法接受的,因为在中国,妓女是违法的,更不可能被认为是商业工作者。在西方,有些国家还存在公娼制度,比如说美国的内华达州的拉斯维加斯赌城,便有卖淫嫖娼合法红灯区。在这种情况下,把妓女说成“商业性工作者”,还可以说事出有因。但是,把公娼、暗娟统称为“商业性工作者”,即使在美国也是违反法律和道德规范韵,因为美国的法律是禁娼的。如果发现私设的卖淫场所,美国警察就会搜查、逮捕、查封、罚款、判罪。对中国来说,“商业性工作者”这个词语完全缺乏存在的道德和法律根据。可以认为,这是一个不宜引进和不该使用的词语。也许有一天,中国人会提出净化语言的要求,在法律上取缔淫秽词语。因为有些词语与立法精神十分不合。把妓女的违法身份说成是工作者的合法身份,必定带来法律观念上的巨大矛盾,并可导致人们在行为上的越轨和犯罪。中国应该禁用这个外来词。
第二,“性伴侣”。简称“性伴”,这也是西方性自由者创造的词语。不论合法的和违法的有性交关系的人,都是“性伴侣”。这个词语对人类性关系作了最高度的概括,导致合法的夫妻关系和一切非法的性关系之间的差异全部消失。非法的同居者、婚前的私通者、婚后的通奸者、亲属间的乱伦者、嫖客与娟妓、嫖宿幼女的犯罪者与被害者,以及同性恋者都可以和合法的夫妻一样,被称为“性伴侣”。对那些违法犯罪的或违反道德的的性关系均赋以合理的性质和合法的身份。正象朱琪在文章中所说的:“伴侣本是一个美好的词汇,但是在‘性伴,这个词里,是非界限已经消失,全然没有了真善美和假恶丑的区别。这是对纯洁爱情的亵渎,也是对淫乱的美化”。在中国,伴侣一词曾写进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婚姻法,并被赋以美好夫妻的含义。这就是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其中第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的伴侣,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在中国历史上,伴侣一词主要含义是“同伴”,比如唐朝王维的诗句:“云霞成伴侣”便是;如要表示夫妻关系,则称“终身伴侣”。现在引进“性伴侣”这种诲淫乱性的外来语,我们必须考虑中国人的利益,不能容许这种外来词污染我们的社会,混淆我们的法律观念、道德信条和传统文化。
我们应拒绝使用“陛伴侣”这个外来词。据笔者所见,有的书刊在使用川性伴侣”时,有时本无必要。比如在指夫妻时,就根本没有必要用“性伴侣”来代替夫妻。又如,在谈到性幻想中对性对象的追求时,也没有必要说成对性幻想中的“性伴侣”的追求。还有,既是奸夫奸妇或情夫情妇,也就没有必要用“性伴侣”来掩盖其反道德的本来面目。类似这样的情况还有很多,足见拒绝使用该词是必要的和可能的。语言文字是表达思想的,只要认识了“性伴侣”一词的危害性,那么,拒绝使用的问题或者说如何表达的问题,总是不难解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