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型生育文化存在的形态
文章导读: |
道德形态
道德是社会意识形态之一。在新型生育文化建设中,国家把遵守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公民最基本的道德评判标准提了出来,大力倡导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生男生女一样好、女儿也是传后人、计划生育丈夫有责等婚育道德,计划生育思想道德体系正在形成。中共中央印发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要求。警爱国守法”、“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等,内含着丰富的计划生育道德建设内容。
《宪法》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是为了人民群众的当前利益、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当人们用新的、现代的观念来指导和约束自己的生育行为时,也就是人们在遵守着计划生育道德。各地以“计划生育为荣,不计划生育为耻”的道德风尚正在形成。
法制形态
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和经济的反映,是党的方针政策的定型化,成为国家意志。它本身就是一种制度文化的形态。政策法律和制度的主要形态如下。
1 党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
开展计划生育以来,党的有关重要文献主要有:1980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发表《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1982年9月1日,党的十二大提出:“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1991年5月12 El,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定》;2000年3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等等。各级地方党委也发出了一些与中央精神一致的相应的文件。这些有很强的教育引导和约束作用,具有生育文化中制度文化的意义。
2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体系
即以《宪法》为依据,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基本法律,以相关法为补充,以行政法规、地方法规为主体,以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草相配套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体系,可以分为四个层次:
一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包括基本法,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把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基本方针、政策、制度、措施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相关法,如《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刑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侮婴保健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都有涉及计划生育的法律条文和相关规定;行政法规,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
二是地方计划生育条例。各地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正在修订或制定地方法规。三是部门规章。国家计划生育部门和相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是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进一步具体化。四是地方规范性文件。主要是各级人民政府出台的相关文件。此外,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在宣传、法规、科技、规划统计、财务、信息、信访和基层管理、综合服务等各项工作中形成的科学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也具有制度文化的意义。
行为形态
行为形态包括个体行为和社会行为形态。每个人的生育行为,源于生育需要、生育愿望、生育动机。内含着生育观念的生育行为也构成了生育文化的存在形态。社会行为主要指我国计划生育的实践活动及其产生的基本经验和主要做法。
例如:“三不变”原则;“三为主”工作方针;“三结合”道路;“两个转变”的思路;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三大工程”,凡此种种,都是计划生育实践中形成的社会行为形态,都具有生育文化的特征。本来计划生育作为一场移风易俗的思想文化革命,就是在建设新型生育文化,成为新型生育文化的行为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