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艳照门”事件之法律解析
文章导读:香港娱乐明星们的私生活不雅照片意外现于网络,被称为“艳照门”事件。此事件虽然经过一阵喧嚣已落下帷幕,但因其涉及到全社会的道德观、价值观、隐私权、个人自律、法律规范和社会责任等方方面面,因此引起了社会各领域的深刻反思。 |
另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及《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9条的规定,公民如果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图片,根据情节轻重,对其可实行劳动教养,或者处10天以上15天以下拘留,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天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党员如果传播淫秽图片,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57条规定,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纪处分。
4 网民浏览“艳照”不构成违法
“艳照门”事件发生后,吉林省公安厅网警总队民警提醒网民,对目前网上流传的香港艺人“裸照”,“只要认定是淫秽色情图片,尽量不要动,浏览、复制、粘贴、下载、传播等行为都是违法的。”
与此同时,我国部分城市也规定:向朋友赠阅“艳照门”图片违法,警方可对其处以治安拘留15天以下的处罚;如果是通过网络打包传播,且数量在200张以上,传播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笔者认为,网民浏览艳照,小范围向朋友赠阅“艳照”并不违法。
第一,只要民众个体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国家公权力就不该干预。追究违法或犯罪必须将公民的私生活与道德行为、与违法犯罪行为区分开来。网民去网上搜索艳照、浏览艳照,同事或者朋友间小范围地对这些照片进行传阅,因为并非是面向社会公众传播,完全出于人本能的猎奇心理,与“夫妻在家看黄碟”相似,完全是个人行为,不宜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关于查阅“淫秽、色情”违法的规定,因《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出台而废止。浏览淫秽色情图片构成违法,法律依据是据1997年12月公安部33号令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据该办法第6条及第20条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等信息。违反者,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罚款。2005年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10天以上15天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天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查阅淫秽信息已不再是违法行为。公安部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是1997年制定的部门规章,而《治安管理处罚法》是2005年制定的法律,依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的法理,公安部门执法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而非《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传播淫秽图片时是否以牟利为目的,量刑标准并不相同,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400张以上才达到刑事犯罪的标准,而且传播是指广泛散布,传播必须是面向一个大面积的公众人群,应当具有广泛性,“一对一”发送不应该属于“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