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艳照门”事件之法律解析
文章导读:香港娱乐明星们的私生活不雅照片意外现于网络,被称为“艳照门”事件。此事件虽然经过一阵喧嚣已落下帷幕,但因其涉及到全社会的道德观、价值观、隐私权、个人自律、法律规范和社会责任等方方面面,因此引起了社会各领域的深刻反思。 |
2 艺人的隐私权也应受法律保护
隐私权是一种具体的人格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随着社会文明进程的不断推进,个人权利与人身尊严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隐私权已成为当代公民保护自身人格的一项重要权利。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实践,凡是非法干涉、破坏他人生活自由的;凡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有关他人隐私,或者以口头、书面形式宣扬他人隐私的;凡使用非法手段,收集他人个人生活情报资料的,都是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
有人认为,艺人明星作为公众人物,理应向公众完全敞开,无隐私可言。这种说法完全误读了公众的知情权。政府官员、民意代表作为人民利益的代言人,一言一行都可能关乎百姓利益与社会安危,这才导致他们不能享有完全的隐私权。比如说他们的财产数量、家人状况等可能涉及到公众利益的情况都要向社会完全公开,并随时接受监督。
艺人则不然,他们尽管也是公众人物,但不是民意代表或政府官员。他们的一些行为尽管与传统道德伦理不符,但只要尚未触犯法律,便应受法律保护,便应得到他人的尊重。
因此,尽管名人的隐私权与一般公民的隐私权有所不同,但只要不涉及公共利益,名人个人的私生活还是要受到保护的。
那些从陈冠希电脑里秘密窃取到的不雅照片,如果没有进行传播,没有上传到网络或者制作成光盘,或传送给他人,就是一种单纯侵犯他人隐私的民事侵权行为。受害人有权按照《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要求侵权行为人及侵权网站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3 传播“艳照”可能的法律后果
根据我国的现行法律,发布淫秽色情图片,传播“艳照”也是违法行为,甚至可以构成犯罪。
按照我国《刑法》第367条的规定,所谓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结合本次“艳照门”事件中所涉影像资料来判断,显然是具体描绘了性行为,而且没有艺术价值,属于淫秽物品。
在此次“艳照门”事件中,秘密窃取人将获取的艳照提供给网站在网络上传播,或者提供给影像制作商制作了光盘在社会上发行,如果以牟利为目的,根据《刑法》第363条、36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窃取人完全可以按照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如果秘密窃取人不是以牟利为目的,而是出于娱乐或者其他心态,将这些不雅照片放在网络上传播,造成了目前广为流传的现状,那么,根据《刑法》第364条第一款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其行为可以按照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