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性道德观演变与当代青少年性道德心理发展
文章导读:本文以我国文化主体——儒教文化的性道德观的发展为基础,探讨我国古代传统性道德的贞操观、爱情观及生育观的历史演变,剖析传统性道德观对现代青少年性道德认识、性道德情感及性道德意志等性道德心理发展的影响,揭示当代青少年性道德心理发展现状,多方面探讨实施未成年人性道德教育的对策及途径。 |
自古以来,不同的社会和习俗、不同的宗教和民族、不同的文化和政体,都把人的生理本能的自然属性——生物“性”和人的心理发展的社会属性——心理“性”有机结合起来,并且认为性与道德是不可分割的,每个人的性心理、性行为自觉或不自觉地受其性道德观念的制约。
中国是世界上性道德研究较早的国家,从夏商与春秋战国、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唐五代十国至两宋元明清,每一个历史阶段都留下了性文化发展的史印,展现出中国传统性道德观的发展。作为有悠久的性道德研究的历史文化传统的炎黄后裔,追本溯源,从浩瀚的性文化史中寻找性道德发展的脉络,探究传统性道德观的历史渊源,对于建立现代性道德观的心理学、社会伦理学及其行为标准,具有良好的借鉴作用。
1 中国传统性道德观的嬗变
1.1 爱情观
《孟子·告子》日:“食、色,性也。”体现了儒家对性的自然性与正常性的肯定。在夏商周时代的平民群体中,男女之间已开始产生爱情,出现歌颂爱情的作品,诸如《诗经》、《离骚》、《九歌》等。《诗经》中有云“三十之男,二十之女,礼未备则不待礼”反映当时民间性风俗还是较自由和开放的。到了汉代,东府民歌中的《陌上桑》和《孔雀东南飞》表达了爱情的专一性、持久性,体现了爱情心理的发展。至魏晋南北朝,女子嫉妒文化兴起,这尽管是男权社会一夫一妻掩盖下的多妾制的必然结果,但同时也表明在当时的性道德下女子对爱情的向往,是爱情排他性的表现。到了清代,“月老”、“喜神”、“床神”等“性爱之神”的出现也表达了民众对爱情的渴望与对美好生活的祈求。但是,爱情心理的发展受到了旧伦理道德观念的严重束缚,自奴隶社会起,就出现“抢夺婚”、“买卖婚”、“媒妁婚”等不平等的婚姻形式。《战国策·燕策》载:“处女无媒,老且不嫁。”自行结合的夫妻“则父母、国人皆贱之。”魏晋南北朝时流离失所的战乱生活再一次冲击人们的性道德观,婚姻更成为政治的手段,门第观念成为两性结合的首要因素,“门当户对”的道德观念影响至今。到了清代,仅有一些歌颂爱情的文学作品还在提醒人们对人性的尊重,呼吁男女平等,争取爱情心理的满足和正常发展。爱情作为情感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一度受到封建社会旧道德观的制约。
1.2 贞操观
《孟子·里娄上》日:“男女授受不亲”,是儒家关于人类贞操意识的早期记载。私有财产的出现,促使一夫一妻制取代对偶婚制而成为主要的婚姻形式。自奴隶社会始,婚后要求妻子必须保守贞操,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世袭血缘上的纯洁而不至于财产旁落。一夫一妻制一开始就是作为女性被男性奴役,作为整个史前时代所未有的两性冲突的宣告而出现的,具有它的特殊性质,即只对妇女而不是对男子的一夫一妻制。“父子不同席,叔嫂不通问,男女不杂坐”。到了秦朝,则用法律劝导贞节,而汉朝用法律奖励贞节,女教学说提出“三从四德”等旧贞操伦理观,传统性道德观念得到进一步强化。至宋代,司马光提出“性善恶混同论”,从唯心主义天命论出发,使男尊女卑的道德观念合情合理。宋理学进一步将天理与人欲绝对对立起来,“存天理,灭人欲”背离了早期儒家理与欲合二为一、“发乎于情止乎于礼”《论语》的观点,在这一文化氛围下,社会对女子的贞操观念愈为重视,“饿死事小,失节事大”,逐步演变为对处女嗜好的产生及苛求。至清代,缠足文化达到顶峰,贞节观念日益绝对化,女性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性禁锢和性压迫。但是,在社会的中上层仍时见性享乐之风,性道德意志缺乏、性道德颓废。汉唐时期,描绘男女性交的春宫图就广为流行;出现了朝野竞谈房中术的现象,不仅卖淫是历朝历代兴盛不衰的职业,唐宋之后更有了男妓和男妓院的出现。在明末清初,性文学达到顶峰,其数量之多,刻画之细,都在世界历史上居于首位,无疑加剧了当时中国社会上不健全的性观念的流行。
1.3 生育观
《国语·晋语》说:“同姓不婚,惧不殖也。”“同姓不婚”的一夫一妻制度,建立起排除“血亲婚姻”的性道德原则,使人种得到优化。但是与封建社会同步的生育观,也摆脱不了男女不平等的性道德意识,儒家经典《周易》有云:“男女构精,万物化生”。《礼汜·昏义》认为性行为就是要“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因此,中国历史一直注重性行为的生育作用,并上升为性道德规范,妇女仅是男性泄欲和生儿育女的工具。宋明以后的儒家文化更忽视人性爱的心理需求,认为子嗣就是人结婚的唯一目的,就是为了完成传宗接代的社会义务,“不孝有三,无后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