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恋”概念的新认识
文章导读:“早恋”是起源于中国特定历史背景下的一个本土概念,这种提法是不科学的,可以用“亲密同伴关系”、“异性友谊”和“中学生恋爱”等这些词语来分别代替“早恋”这一概念所涵概的各种现象。 |
2、“早恋”是一种不科学的提法
从语法上来说,“早恋”一词是一个偏正短语,由“早”字来修饰“恋”字,顾名思义就是与某一个标准相比过早地开始了恋爱。这里的“爱”解释为恋爱是没有什么分歧的,有分歧的是:这个标准是什么呢?不同的人提出了不同的看法。林文在其文中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男性年满22周岁,女性年满20周岁,准许其履行结婚手续。但是,现实中‘哪个少年不钟情,哪个少女不怀春’,青少年的‘早恋’问题,已呈多样性和复杂化地发展,令许多家长焦头烂额,老师谈‘情’色变。”这里作者显然有把法律规定的钢性结婚年龄当成了判断“早恋”的标准,如果是这样,那就存在以下两方面问题:一方面恋爱肯定在结婚之前,既然在法定年龄可以结婚,那么就必须允许法定结婚年龄之前要恋爱,不然不就又回到了只结婚不恋爱的时代了?另一方面,世界各国、同一个国家的不同时期结婚的法定年龄也是不同的,要是按作者的说法,同一个事件在一地是“早恋”,在另一地不是“早恋”;或者在此一时是“早恋”,而在彼一时又不是“早恋”,这显然和概念的稳定性要求相背离的。也有人认为“青少年到了18岁性发育开始成熟,因而18岁以后的恋爱也不能算是‘早恋’,‘早恋’应该指十二三岁到十八岁之间,即中学这个年龄段的青少年,性未发育成熟而过早地恋爱”。或者“早恋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主要发生在18周岁以前。现代男女均在16-17岁达到性成熟高峰。”这些提法看似合理,很可能是在生活中大家无意中都接纳的观点,但是如果我们仔细揣摩,就会发现其中的问题。首先,“青少年到了18岁性发育开始成熟”这样一个结论不知道作者是从那里来的,学过生理学和心理学的人都知道,个体之间是存在很大的差异的,有的在18岁以前就成熟了,而有的18岁还没完全成熟。其次,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民族,性成熟的时间也是不同的。在这里,作者简单的把18岁这样一个法定的成人年龄当成性成熟的年龄,进而作为判断是否“早恋”的标准,显然是有失偏颇的。李学铭在《青少年心理学》一书中把“早恋”看作是14岁以前的青少年在心理和行动上表现单恋、自恋、两性间相互恋、相互爱等现象。这里作者更是把性生理和心理开始发育以前的两性嬉戏爱慕现象当成了“早恋”,如果按这个标准,“青梅竹马,两小无猜”的美好记忆难道都变成了洪水猛兽般的“早恋”了吗?更多的人认为“中学阶段的恋爱是‘早恋’”,理由很简单,因为中学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为将来的人生打下坚实基础,不应该在这个时候去谈恋爱,此时的谈恋爱是早了的,是不适宜的。这可以说是现实中很多家长对“早恋”的基本认识,同时也是反对“早恋”的根源。这种说法其实也是站不住脚的。如果我们说中学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学习的话,那大学阶段的任务难道就不是学习,那毕业之后,更重要的工作创业同样在等着我们,这些都是主要任务,难道要等我们把这些主要的任务都完成了再去恋爱吗?其实在我们人生的发展阶段中没有划定一个阶段是专门用来谈恋爱的。通过常见的“早恋”概念的批判,我们可以认为“早恋”是一个不科学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