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式婚姻的法律与经济学思考
文章导读:近些年,在婚姻市场中逐渐出现了开放式的婚姻形式,人们将性从爱情和婚姻的捆绑中解放出来,重新评估婚姻的成本和收益,理性地对婚姻投入进行决策,以此寻求婚姻生活的效益最大化。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开放式婚姻的成本收益率确实高于传统婚姻,这是一部分现代人选择开放式婚姻的根本原因。然而,在现行婚姻法律体制下开放式婚姻可能存在违反公序良俗的问题,无法得到法律的认可,婚姻双方的权益也难以得到法律的保障。因此,探索和建立婚姻的替代机制是帮助开放式婚姻走出法律困境的最佳选择。 |
20世纪60年代,西方社会发生了一次规模宏大的性革命,人们开始自由地表达个人对性和情感的理解,并渴望在性和情感上更少地受到约束。2014年,一部在美国热播的影视剧《满足》充分表现了现代社会中一些人对传统婚姻关系的困惑和复杂情感。他们希望继续维持现有的婚姻生活,却又希望通过与其他性伴侣发生关系来满足自己的情感需求。于是,开放式婚姻便成为时下一些未婚青年人和已婚中年人为破除性束缚而选择的婚姻形式。
1 开放式婚姻的概述
开放式婚姻区别于传统婚姻最大的标志便是“性开放”,然而在传统婚姻的支持者们看来,夫妻之间性的忠贞正是婚姻的主要价值之一。开放式婚姻是在高速、高压、情感冷漠的社会环境中出现的一种新的婚姻现象,是现代人追求婚内性自由的一种新的婚姻形式,具有很高的法学研究价值。但是,目前学界对这种现象还没有足够的重视,国内还没有学者对这个问题进行研究。
1.1 开放式婚姻的概念及特征
根据美国马萨诸塞大学阿默斯特分校心理学教授苏珊·克劳斯·惠特伯恩(Susan Krauss Whitbourne)的定义,开放式婚姻又叫“同伴式婚姻”,是指夫妻双方在相互倾慕、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约定婚后对自己、对彼此实行性开放,互不干涉性生活的婚姻形式。开放式婚姻区别于传统婚姻,有三个重要特征:(1)夫妻任何一方对自己性开放,婚姻不再是性的牢笼。传统婚姻坚持性与婚姻的高度统一,排斥一切婚外性行为,例如禁止卖淫嫖娼、重婚、聚众淫乱等法律制度均对婚外性行为持否定态度。而开放式婚姻承认性的独立价值,允许婚内的人们通过理性选择去追寻自身幸福。(2)夫妻任何一方允许对方独立自由地选择自己的性生活方式。传统婚姻强调夫妻彼此的忠实,这种忠实更多的是对性的限制。而开放式婚姻否定了婚内性的排他,肯定了性资源的自由配置。这与一夫多妻的婚姻制度有着很大的区别,前者是建立在夫妻关系平等、权利对等的基础上,而后者则是一方对另外一方的性压迫制度。(3)夫妻双方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建立自由、平等、协商的关系。虽然传统婚姻是建立在男女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但是婚姻法律要求夫妻双方必须放弃一些权利和自由来维护婚姻的稳定。开放式婚姻打破了这种束缚,除了彼此坦诚和互相信任之外不再强调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而是更加注重夫妻各自的权利和自由。
1.2 开放式婚姻产生原因的经济分析
1.2.1 性的理性选择分析 根据波斯纳的观点,男人和女人拥有不同的生理特征,在性的结合中当然采取不同的战略。男人的精子更新周期为7d左右,性交成本极为廉价,在生物学意义上男人一生可以拥有几百个孩子。而女人的生育周期一般为1年左右甚至更长,生育后代还会引起行动不便和安全隐患,生育潜能远不及男人。如果男人希望自己的潜能得到最大发挥,那么必须实现多伴侣的生活方式;如果女人希望自己的生育成功率最大化,那么必须得到男人的忠诚和保护。由于理性的男女双方都是趋利的,并且希望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因而男人与女人之间不可避免地产生了矛盾冲突。开放式婚姻就是男人和女人在最佳性战略方面进行博弈的结果。在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下,开放式婚姻成功的解决了这个矛盾:男人和女人在维持婚姻关系的基础上,可以自由地选择其他性伴侣作为婚姻的补充;夫妻双方在法律意义上只对彼此具有扶养义务(对其他伴侣不具有这种责任),在婚姻关系内所养育的孩子也会得到更完善的法律保护。
1.2.2 婚姻的边际效用递减原理 波斯纳认为,人是对自身生活需求和目标满足的最大限度的追求者。因此,从经济学角度来看,人们建立婚姻关系的目的就是希望实现自身性和情感利益的最大化。但是根据经济学的边际效用递减原理,两个相爱的人初入婚姻时双方的性与情感需求得到了最大的满足,而随着婚姻的延续,这种效用就会不断递减。康德认为:“婚姻就是两个不同性别的人,为了终身互相占有对方的性器官而产生的结合体。”正如大多数社会学家所说,性的结合是婚姻最本质的内容。因而,当婚姻中的性不能满足任何一方的需求时,这一方自然要去寻找婚姻的替代品来实现效用的最大化。此外,随着婚姻边际效用的递减,夫妻双方从对方获取性满足所付出的对价会越来越高,若从其他人身上获取性满足的价格没有变化,一个理性的人就会考虑放弃婚内的性而选择其他性行为。而事实上,选择离婚的人并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多,这是因为婚姻中依然有值得留恋的东西,比如亲情和归属感。因此,在多方权衡后,有人创造了开放式的婚姻模式,它既减少了婚姻对性的束缚,又没有放弃亲情和家庭。这是基于婚姻成本收益分析的最优选择。
2 开放式婚姻的法经济学成本与收益分析
美国经济学家贝克尔认为,女人依靠男人获得食物和保护,男人依靠女人抚育儿女和整理家务,从而男女双方就形成了以繁衍后代、交换产品和服务为核心内容的长期契约。婚姻的本质是一种契约关系,它的建立、履行和终结都是由理性人基于自身利益偏好而进行选择的结果。因此,“是否缔结婚姻”、“缔结何种形式的婚姻”、“婚姻契约的内容如何”都取决于人们对婚姻成本与收益的估计。当人们对开放式婚姻的成本估计低于传统婚姻时,当人们对开放式婚姻的收益估计高于传统婚姻时,理性的人就可能选择开放式婚姻。
2.1 传统婚姻与开放式婚姻的成本比较
2.1.1 性成本的比较 我国的婚姻法律认为,婚姻内的性是排他的,只属于夫妻彼此,婚外性行为被视为违反了婚姻契约。因此,婚姻的性成本就是放弃婚外的性,只能从夫妻性生活中获取满足。然而,夫妻双方的生理和心理需求并非总是协调统一的,更多的时候无法和谐地进行性生活。严格地说,夫妻间的每一次性行为都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否则将可能构成侵权甚至犯罪。传统婚姻将性禁锢在一对男女身上,男人要付出极高的性自由成本,倘若男人因此背弃婚姻也会导致女人在婚姻上的投入血本无归。当然,在安全方面,多性伴确实比专一性伴罹患性病的风险更高。但是,开放式婚姻中的多性伴并非乱交,夫妻双方基于理性,各自的性伴侣在一定时间内应当是相对固定的。另外,在传统婚姻中,夫妻任何一方由于性压抑而外出与陌生人或者性工作者发生性行为要比固定的多性伴生活更加危险。
2.1.2 物质成本的比较 男人对于婚姻的物质性投入更多地体现在金钱方面,可以量化,较为明显;女人对婚姻的物质性投入则体现在放弃社会工作和事业发展,埋头于家务之中。婚姻的物质性成本包括恋爱成本、彩礼成本、婚礼成本、婚姻期间的物质成本和离婚风险成本等。在恋爱活动中,大多数的消费是由男人买单的,例如吃饭、看电影、逛街、聚会、旅游、礼物等;而女人在恋爱中也需要花费大量的金钱,用于服装、首饰、化妆、美容等。当谈及婚嫁时,男方又要为高额的彩礼而筹措。普通人比不了明星、富豪动辄上亿的豪华婚礼,但是在婚礼上的铺张浪费已经蔚然成风。婚礼最大的成本是新房,高居不下的房价让许多人都望而生畏,若再向银行贷款,则还要偿还高额的贷款利息。此外,家用汽车、家用电器、豪华婚宴、豪华车队、婚纱照、婚礼礼服和婚礼司仪都已成为婚礼的标配。然而,并不是每一个婚姻都能走到生命的尽头。根据民政部的统计,近十年来离婚总量翻了一倍,离结率已经接近发达国家的水平。离婚是结婚潜在的风险成本,一旦婚姻因感情破裂而结束,那么夫妻双方都会造成巨大的损失。女方的损失表现在因放弃社会工作和事业发展所造成的可期待利益减损以及现有生活水平的下降。男方的损失则表现在婚姻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及处理婚姻纠纷所投入的时间和精力。在开放式婚姻中,由于性关系的开放,女人不必在经济上完全依附于男人,可以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社会工作之中,拥有自己的经济收入和社会地位;男人也不必花费巨大的代价来换取女人的贞节,同时减少了“挣钱养家”的经济压力。因此,从恋爱到结婚甚至到婚姻结束,选择开放式婚姻的男女双方可以在婚姻中实行AA制,或者采用更加有效率的婚姻交易形式。在开放式婚姻中,理性的男女双方对自己的劳动收入都不会任意浪费,并致力于使其达到最大效用,从而大大节约了婚姻活动中不必要的物质成本。
2.1.3 精神成本的比较 感情账是很难用确切的量化标准来衡量的。在传统婚姻中,夫妻双方面对生活各方面选择的自由会大大减少,在感情中还要经受对彼此忠诚的怀疑和猜忌。然而,实行开放式婚姻的夫妻双方可以拥有各自的生活空间。当夫妻在生活中的意见不统一时,任何一方都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而不会影响双方感情;当夫妻感情逐渐冷淡时,任何一方都可以从各自的伴侣身上获得情感满足,从而减少了夫妻间不必要的矛盾和争吵。同时,由于夫妻之间的坦诚和相互信任,婚姻生活中的无端猜忌和怀疑也就不复存在了。
2.2 传统婚姻与开放式婚姻的收益比较
2.2.1 性收益的比较 婚姻的性收益主要是获得性满足和生育后代。性是一种特殊的资源,因为它的消费和被消费是统一的,只有将性的规模扩大,它的收益才能提高。传统婚姻极大的束缚了性,而在开放式婚姻中性是自由的,夫妻之间可以自由地基于爱情而实现性的结合,也可以在各自需要个人空间的时候与他人发展性关系来满足生理和心理上的需求。在生育后代的问题上,传统婚姻和开放式婚姻有着相同的收益。与他人发展性关系,并不意味着夫妻性生活的减少,也不意味着孕育后代概率的降低。
2.2.2 物质收益的比较 婚姻的物质收益主要表现为生产的规模效益和消费的规模效益。一般来说丈夫是家庭主要经济收入的来源,妻子主要负责家务劳动,并通过社会工作获得一些收入补贴家用。夫妻之间通过分工合作,实现了家庭经济的规模化,获得了规模经济效益。例如,丈夫的年收入为7.5万元,妻子的年收入为2.5万元,该家庭年收入为10万元,则夫妻双方可支配收入均为10万元。在家庭消费品方面,婚姻实现了消费的规模效益。例如,夫妻两人可以共用一套住房、家具和部分生活用品,减少了近一倍的生活开支。此外,在孩子的抚养和父母的赡养方面,夫妻双方都可以获得对方的帮助,节省了时间和精力。开放式婚姻最主要的契约内容便是家庭生产生活的合作,夫妻双方在婚姻生活中的权利义务会在契约的框架下更加明确,从而提高了家庭生产生活的合作效率。
2.2.3 精神收益的比较 婚姻的精神收益表现为家庭成员间的亲情和家庭的归属感。在社会生活中,人人都会有来自各个方面的精神压力,婚姻家庭能够缓解甚至消解这种负担。孩子的存在也会为父母提供极大的精神快乐和生活动力。开放式婚姻不仅不会削减这种收益,而且会极大地促进这种收益的保值。例如,开放式婚姻减少了夫妻双方因感情纠纷而产生的矛盾和争吵,从而降低了生活琐事对婚姻收益的损耗。
3 开放式婚姻的进步意义与法律困境
开放式婚姻的出现打破了传统婚姻法律关系的束缚,大胆地提出了一种更加开放、包容的婚姻关系,为化解纷繁复杂的婚姻家庭矛盾独辟蹊径。然而,就目前的婚姻法律体系来看,这种开放的婚姻关系仍然有触犯“一夫一妻”原则之嫌,这种自愿性开放的婚内协议也很难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障。
3.1开放式婚姻的进步意义
3.1.1 开放式婚姻坚持了自由恋爱原则,鼓励但不限制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契约 在传统婚姻看来,婚姻并非两个人的结合,实则是两个家庭甚至家族的结合。随着现代社会的日渐开放,自由恋爱已经成为现代青年人婚恋生活的基本准则。但是,社会上仍然普遍存在着父母逼婚、包办婚姻等现象。婚姻是一种民事契约,首要的条件便是双方自愿。对于婚姻,我们应当鼓励以爱情为基础的结合,但是也不能“一刀切”。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基于非情感因素的同伴关系可能更加稳定,婚姻双方更能受益于这种平等的契约关系。
3.1.2 开放式婚姻肯定了性的独立价值,追求婚姻利益最大化 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中,男女双方为实现婚姻利益最大化,必然会选择约束最小、投入最少而收益最大的婚姻关系。在性、爱情与婚姻高度统一的理想状态下,传统婚姻当然也能获得最大收益,但是这种理想状态往往是不现实的。实施开放式婚姻的夫妻双方不再为了婚姻家庭的稳定而付出巨大代价,转而追求自身性利益和婚姻利益的双赢。
3.1.3 开放式婚姻可以有效地改善濒于破裂的婚姻关系 经济学认为,如果既定的资源配置状态的改变使得至少有一个人的状态变好,而没有使任何人的状态变坏,即构成帕累托改进。在笔者看来,开放式婚姻的逐渐发展并不意味着鼓励或者要求所有的婚姻都实行性开放。它存在的价值在于让有性开放偏好的人走到一起,让存在困扰的婚姻能够避免分崩离析,从而实现婚姻资源的高效配置,进而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标准。
3.2 开放式婚姻的法律困境
3.2.1 开放式婚姻违反了一夫一妻制 我国《婚姻法》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分别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此外,《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还规定,因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尽管国内外学者曾经对“多元之爱”和“开放式关系”有着许多专门性的研究,但是考虑到传统的婚姻文化和社会习俗,婚内性开放的法律变革还没有考虑的可能性。
3.2.2 开放式婚姻的性开放约定属于无效契约 我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学者们一般认为,我国《合同法》上所规定的社会公共利益,包括了公共秩序与公共道德即公序良俗两个方面的内容。开放式婚姻的性开放契约可能因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和《婚姻法》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法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障。
4 解决开放式婚姻法律困境之对策
随着现代社会的高速发展,“要么结婚,要么不结婚”的生活观念早已落后,越来越多地人既不愿意走入婚姻,也不愿意孤独终老,而是选择建立一种更加自由、开放的性关系作为自己的生活方式。因此,多元化的性法律制度逐渐走入人们的视野,而我国在这一方面仍然处于起跑线上。
4.1 呼吁建立伴侣登记制度,为性自由权利提供法律保障
伴侣登记制度最早出现在欧洲,是为了解决同性婚姻问题而提出的立法设计。同性婚姻与开放式婚姻有两个共同点,那就是都与“一夫一妻”原则相抵触,都与传统婚姻文化相抵触。伴侣登记制度的出台解决了这一问题,它将共同生活在一起并组建家庭的两个人界定为伴侣关系而不是夫妻关系,如此一来便打消了传统婚姻支持者的顾虑。在欧洲立法实践中,伴侣登记制度同样也适用于异性恋者,因而希望建立开放式关系的男女双方可以通过登记为民事伴侣来组织家庭生活,并且在不触犯现行婚姻法律的前提下得到应有权利的法律保障。同时,我们也应看到,欧洲国家建立伴侣登记制度的初衷就是为了让同性配偶与异性配偶得到相同的法律地位和权利,所以伴侣登记制度实际与婚姻制度的权利义务并无差别。然而,笔者所倡导的伴侣登记制度是区别于婚姻制度的性法律关系,在性的约束和管制方面,伴侣关系应当是一种依据彼此的意愿而更加自由和开放的性法律关系。
4.2 出台同居法,建立多元关系之法律制度
面对多元的性关系需求,为了保障公民的性自由权利,瑞典和荷兰等国家在法律制度层面为公民提供了同居、登记伴侣和缔结婚姻三种选择。同居关系的建立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依据自愿签订的同居协议来确定,相对于婚姻和伴侣制度这极大地释放了法律对性的管制。同居法律的出台,使得瑞典在性契约法律化的道路上将其他国家远远地抛在了后面。开放式关系的双方同样可以在同居法律关系的框架下,以同居协议为载体,明确彼此在家庭生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而获得性自由和家庭生活利益的最大化。当然,这必须建立在我国出台同居法、承认同居协议的法律效力的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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