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美国和西方性法律的制定与实施
文章导读:性犯罪是一种人类犯罪形式,其所涉及的是人类性行为的犯罪。一般实施性犯罪的人被称为性犯罪人。 有些性犯罪涉及暴力,即性暴力犯罪。由于文化差异,不同国家或民族对于性犯罪的定罪与惩处有所不同。本文对于美国和其它西方国家关于性犯罪的定罪与法律惩处等进行了简要的介绍,以供同行参考。 |
性在我们的文化里虽然被大多数人认为是纯属于个人的行为,但却受到各种各样的法律所限制。这些法律使得在一个国家完全合理的性行为在另外一个国度里却被认为是非法的,乃至重罪。跨越国界就可能进入一个完全不同的道德世界。
在美国,每天有数以百万的美国人进行非法的性行为,但是因为非法性行为犯罪而遭到逮捕的人很少——这也许令人吃惊,但是,在美国的许多地区和城市,有明确规定,与18岁以下的人发生性行为如强奸幼女、口交和肛交(鸡奸)等,以及已婚者和非法定性伴侣之间的性行为(通奸),还有同性恋之间的性行为或性接触等都属于犯罪。实际上,已经有大量的法律律条告诉我们,在性行为上,什么是他们能够做的以及怎么去做,在哪里做,和什么样的人去做等。本文将以美国为例,讨论一下有关性与法律的问题,讨论一下为什么要有这样的法律存在,哪些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影响,这些法律如何被强制执行,它们会怎样发生变化,以及性法律的前景如何等。笔者希望通过这个讨论,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为促进法制社会的建设而努力。
1 性法律的制定
1.1 为什么会有性法律?
我们会问为什么要有法律来控制人的性行为?这实际上是个很现代的问题,因为这些法律在大多数西方国家的历史中被视为理所当然的。众所周知,性法律存在已久,是十分古老的,准确地说可以追溯到旧约时代。从那时起,受基督教风俗影响到的国家就试图规范道德,这种企图已经成为了惯例。今天我们可能将性看成是私人的事情,仅仅关心其所牵涉的人,然而历史上性被看作是一个影响社会的极大的事物,并且因此成为了合适的法律主题。在西方乃至世界,大多数社会都通过风俗和法律来控制人的性行为。
在今天,一些性法律仍然是合理和必需的。美国性社会学和性法律研究专家帕克尔认为,起码包含在法律中的以下的内容是非常合理的:“反对用暴力和以相似的强迫行为去获得性满足”、“保护未成年人免遭性利用”和“阻止侵犯或可能侵犯无辜旁观者的行为”等。很显然,人们应当远离性攻击和性暴力,并且儿童不应该受到性利用;个人权利和社会利益应该协调一致。
尽管如此,性法律曾经因为其他的目的而被制定,而这些目的还可能引起带来不少争论。在西方历史上,曾经通过法律来避免例如通奸和遗弃配偶等行为来保护家庭的完整性,以将家庭作为社会秩序的主要单位。这是一个基本原理。性法律为了确保儿童有一个有支持作用的家庭,禁止通奸行为,因为这种性行为有可能产生私生子。然而,社会环境的变化会引起这些法律的修改,我们认为,隐藏在背后的原则或潜规则是可以接受和理解的。
当然,有些性法律的背后也有其他的目的,那就是对于社会道德的保护。这样就使得某些性法律涉及到有关非生殖性的性行为;比如在美国的一些州和西方一些国家,就有法律反对同性恋、兽交和避孕与堕胎等。但是,由于时间的变化,关于什么是“非自然”、“非道德”或者“有罪”的宗教信念已经被表述在法律之中。人们通常认为,国家有义务去支持宗教成为一个文明社会的支柱,用法律来使得人们生活得更好。英国的例子很有教育意义,因为美国的法律基本上是源于英国法律。在英国,教会与国家在历史上实现了一致,并且以法律来保护教会的利益。而在美国,宪法分离了教会和国家,这就是为了避免一个宗教组织把自身的信仰强加给他人。在近几十年中,美国目睹了宗教信仰的多元化发展,这就使得人们认识到了用宗教信仰来规范法律的困难。
此外,在美国和其它西方国家,男性至上主义深深植根于西方文化之中,目前认为它是性法律的根源之一已经是有争议的。美国著名的性学家帕克尔博士指出控制性行为的历史也可以称之为双重标准的历史,他说婚姻法和控制性表达的法律从不同的角度看,其实是同一个问题。女人一直被视为男人的财产——丈夫的或者是父亲的。在历史上结婚成了一种商业交易,一种维持社会结构的方式。男人对圣洁的坚持只不过是为了规范社会关系,巩固王朝世袭统治,确保财产延续和使男人的统治不朽。
20世纪70年代在美国和西方一些国家内出现的妇女解放运动与性法律改革运动彼此相互关联和相互推动的。美国在政治上的道德主义传统、维多利亚时期的拘谨以及后来象安东尼·康斯托克——一位保守的政治家,美国纽约道德维持组织的领导者,提出了很多有关的性法律,为美国提供了一大批性法律条款,这些法律条款反映了美国人当时对于性行为的态度。然而,在当今美国这个多元化的社会中,美国的性犯罪与性法律成为了一对矛盾体。据一位权威人士说:“美国比其他的发达国家有更多的性犯罪,并且也会比这些国家更加严厉地惩罚性犯罪。”我们不妨看一下下面这个数据:在美国,强奸犯一般平均判处18年监禁,强奸幼女则判处16年监禁,而乱伦则为10年监禁,盗窃只有5~6年监禁等。所以性犯罪的惩罚是较为严厉的。
1.2 性法律有几种?
想要编制一个与性行为有关的法律目录是较困难的。想一想美国法律体系中的大量的司法权,没有人能知道或确定说出有多少性法律条款;如果要参考一下美国联邦法律、军事法律、州法律、市法规和县法规等等,就会很清楚地知道美国的性法律条款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下面笔者概括总结一下美国的性法律的情况。
1.2.1 使用暴力犯罪
首先就是对于强奸以及与儿童发生性关系的性犯罪问题。在美国的法典中,强奸被定义为:“犯罪人与一位不是妻子的女性或者法律不承认可以和犯罪人发生性关系的女性,并且没有得到该女性的合法同意发生性行为。射精并不是判罪的必需条件,并且无论是多么轻微的插入,都足以构成犯罪。”
今天,在美国的一些州里,强奸被定义为:“未经过同意的口交、肛交、阴道插入、以暴力或身体伤害威胁达到这些行为;或在受害人不具备表达同意能力的情况下发生这些行为。”
最近,至少有22个州修改了它们的性法律,使得丈夫强奸妻子的行为能够得到审判。1993年,美国人约翰· 波比特被指控强奸了自己的妻子,但是因为他的妻子反抗而切断了波比特的阴茎,而被指控故意伤害罪;结果两人都被判为无罪释放。目前,有些州改变了它们的法律表述,以“性攻击”来替代强奸一词。这就允许了因为强奸男人而起诉女人等。
1.2.2虐待儿童和对于儿童的性骚扰罪
试图保护儿童和年轻人免遭受性利用的法律是很复杂的,因为对于自愿、强迫、未成年等问题与界定是很困难的。美国很多州都有律法反对强奸幼女或者反对与未成年性交的法律。在美国这些法律认定一个“未成年人”的界定(一般不超过17岁或18岁)各州规定有所不同;但与一个低于某特定年龄的女性发生性行为都是非法的,因为她不能作出真正的同意。在美国未成年人的界定的年龄各个州是不一样的,范围从14岁到18岁,在大多数州里是15岁或16岁。在一些州里,还会考虑到男性和女性年龄的差异,这样一个16岁的女孩与18岁的男友发生性关系和与30多岁的男性之间的性行为,就罪行的量刑是不同的。
现在在美国和西方国家有大量的法律条款禁止对儿童性虐待,包括对儿童的性骚扰、对儿童的肉体虐待或者从精神上摧残儿童等情况。这些常见的法律条款包括一般成年人与儿童之间的性接触,同性的或异性的性行为等,例如露阴癖,向儿童展示色情资料,使得儿童目睹性行为,带儿童去色情酒吧或者妓院等。这些法律条款的目的就是保护儿童,因此被认为是合理的法律条款。我们不妨举两个例子,看看美国在这方面是如何执法的:第一个例子,是著名电影导演罗曼·波兰斯基的强奸幼女案。1977年波兰斯基在朋友杰克·尼克尔森的家中,与一个年仅13岁的女孩发生了不正当的性关系,根据受害者申诉当时波兰斯基用酒和药物导致她神志不清,而对其进行了强奸。波兰斯基因为与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被美国法院起诉,并且判处重刑。而他在入狱之前逃离了美国,直到如今,波兰斯基仍然被列入美国全球通缉重犯之一。第二个例子,是2008年,在美国得克萨斯州的圣安东尼市,一个美国黑人被起诉,其罪名是多次在儿童面前进行性交行为。受害者是他的一个寄居在他家中的侄女,犯罪人夫妇曾经多次在这个女孩面前进行性交等。德州法院以“使儿童目睹性行为”对他进行了起诉,经过几次法院审判,他被以“性骚扰”和“使儿童目睹性行为”的罪过,判处2年入狱和15万美元的罚款。
此外,在美国许多州里面,都在其刑法中反对乱伦。在相关的法典里面,法律禁止儿童与有血亲关系的父母、长辈或者其他的兄弟姐妹发生性行为,一些州法律也禁止与继父母和养父母发生性行为。
1.2.3 彼此同意的性犯罪行为
截止到2008年,美国有大约20多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的法律反对私通、通奸,或非法同居等这些所谓彼此同意的性犯罪。在美国的一些州里面,私通被定义为“与一个已经与他人结婚的人发生性行为。这种性行为是非法犯罪的。这样如果丈夫发生婚外情而破坏家庭合法婚姻,妻子有权对不忠的丈夫进行诉讼。
除了上述的法律条款之外,美国29州已经有法律禁止鸡奸,认为这是一种“违反自然的罪行“或者”变态的性交”。在美国乔治亚州,鸡奸即“涉及一个人的嘴或肛门和另外一个人的性器官的性行为”是被严格禁止的,违反的人会判以重罪,入狱会高达10~20年。而在一些州则没有如此规定的法律,甚至认为肛交是合法的,是人类性行为方式的一种。
现在美国一些州里面,同性恋还是被认为非自然的性行为。1995年,美国许多州已经立法禁止这种性取向的歧视,在美国加州甚至允许同性恋婚姻等。
1.2.4 反对所谓高尚品味的性犯罪
所谓的高尚品味的性行为包括露阴癖、窥阴癖、混乱的性行为如群交或三人或多人的性游戏等。一般美国人认为它们是公害,是“淫荡行径”,因此这些性行为被视为犯罪。但是有一些州的法律界认为它们没有那么严重,只是轻微犯罪等。这种法律执行的模糊性和不平衡性,已经引起美国法律界和学术界的争议。
1.2.5 反对堕胎的法律
对于堕胎,美国法律也是含糊不清的。在美国一些州堕胎一直被禁止或被严格限制。但是,近年来,堕胎在美国一些州已经被认为是允许的(尊重个人的选择)。
1.2.6 商业化的性犯罪
在美国和西方一些国家,法律认为利用性来赚钱是非法的、犯罪的。至少在某种特定环境之中,销售带有那些预示性满足的性产品诸如色情录像带、DVD、 性读物、性图片等,都是非法犯罪的。
卖淫被定义为为了金钱或其他报酬如毒品而进行的性交换。在美国除了内华达州之外,卖淫都是非法的。可是在绝大多数的州里,卖淫只是轻罪,只会判罚款。但是,与卖淫相关的一些行为如拉皮条、教唆卖淫、引诱未成年人进行卖淫或嫖娼等也是犯罪的。
对于所谓的淫秽品,美国和西方国家的法律条款也是含糊不清的,比如一些色情杂志如《花花公子》或《阁楼》等都可以在公众场合上公开销售,黄色录像带或DVD 也可以随便买卖。我们将在下面详细讨论一下淫秽品的问题。
2 美国和其它西方国家性法律条款的问题
由于美国和西方国家的性法律条款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就使得在具体实施性法律时产生不少困难。法律条款数量之多以及其严格性与执行法律的“松懈”度成了鲜明的对比。
这种对比也引起了法律界与学术界的批评,并被要求对性法律进行具体的改革。学者指出在美国和西方国家在实施法律条款中,出现的问题主要有几个方面:第一,虽然对一些性犯罪行为在法律上定罪较严格,但是在具体执行时却不是很严格;一般在嫌疑犯被拘留期间,美国法院允许其为自己寻找律师。有时,在定罪时,法官还会考虑到嫌疑人的事业、名誉、以及人际关系、乃至家庭等原因,会给于适当的减刑乃至无罪释放等。第二,由于美国各地区、各州的性法律的执行水平的参差不齐,使得性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有的地区对于一些性犯罪惩罚较重,有的州则惩罚较轻。也有的地区或州县的警察和起诉人员专横跋扈、滥用职权等,也使得性法律在实施上出现不少问题。比如关于卖淫的拘捕和定罪上,就出现了不少丑闻——即警察或起诉人员滥用职权——乃至非法犯罪的丑闻,如2012年美国加州洛杉矶市的一些地区警察在执行任务中,竟然和妓女们发生性行为,然后不付钱而非法释放了她们。此外,还有一些诱捕行径,例如警察和皮条客勾结,引诱别人犯罪等。第三,在滥用职权中,美国法律界的种族歧视是很严重的。比如在妓女中,白人女性妓女的比例较高,例如一份报告指出,在加州的妓女中,白人女性大约占58%左右;可是在2012年,因为卖淫被拘禁的妓女中50%~80% 是外籍女性;最终,大多数被判入狱的妓女中大多是有色女性——45%为黑人女性,35%为西班牙语的墨西哥女性,其他为亚籍女性,近年来来自亚洲的被捕入狱的妓女越来越多。
3 性法律改革的趋势
美国和西方国家近年来一直推行性法律的改革运动,但是由于这个改革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我们很难说出那些具体的性法律改革措施。但毫无疑义,性法律改革是在进行的,而且已经取得了一些成绩。下面我们就讨论一些具体的性法律改革的成就。
在全面回顾美国性法律的实施实践之后,美国联邦的法律协会的标准刑事法典决定将一些以前非法的性行为合法化了。在这个部分,对于性犯罪,美国法律有理由规范的仅有强奸、在暴力的强迫下的性行为、教唆和诱奸未成年人、性攻击以及有伤风化的性暴露等被列为性犯罪。卖淫依然不合法,但是在内华达州内卖淫是合法的。对于美国各州合法化意味着在道德上是中立的。在此次性法律的改革中,讨论了一些具有意义性的问题,下面我们就此进行讨论。
3.1 隐私权
美国是一个民主国家,个人隐私受美国宪法保护。在美国个人隐私包括所有与个人关联的东西——如个人的犯罪记录、信用和银行记录、学校记录、医疗信息、政府档案,以及个人的通讯记录等等。
在性犯罪的定罪时,个人隐私属于被保护之列的。1973年,美国德州的一名叫杰恩·罗德的妇女认为该州禁止堕胎的法律否定了她应有的权利——即决定是否生育的选择权,由此引发了全美的讨论。法院认同“隐私权包括自主堕胎的决定权”,但法院也指出,这个权利并非是绝对的。这个案例以及接下来的诉讼直接影响到美国大部分州的关于禁止堕胎的法律无效。于是,现在美国政府以保护孕妇健康为理由,限制中、晚期妊娠的堕胎行为,但是孕妇在妊娠初期三个月内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堕胎。
此外,在某些州里,同性恋的性爱活动也被视为个人隐私而被认为是合法的。最近,美国法律界又对于个人的隐私问题展开了讨论,主要是在网络上是否允许暴露个人的性隐私和个人的性生活被监听的问题。
3.2 人人平等权利的保障
美国宪法规定法律有保护人人平等的权利。在美国宪法中的第五和第十四条中,都明确表明美国人有享受人人平等的权利。这样,如果法律或美国政府的行动对于某些群体造成不利时,这些群体可以寻求法律的公平对待。
这样,在美国和西方一些社会中,一些特殊群体,例如同性恋群体就利用人人平等权利,要求同性恋合法化或/和同性婚姻合法化。这使得美国一些州例如加州等修订法律允许同性恋者自由结合。美国一些学者也认为这是美国性法律改革的成果之一。
4 性法律的实施
虽然性可以让人们形成并维持深厚的情谊和亲密关系,但是它也可能存在阴暗的一面。对于某些人而言,性与强迫、侵犯以及伤害等行为联系在一起,这些行为都属于性犯罪行为,因此,任何国家都对于这些性犯罪行为予以法律上的惩处。下面,我们分析这些性犯罪行为以及它们所面对的法律惩处等。
4.1 性骚扰
性骚扰( sexual harassment )可以指的是两种不同的异常行为:(1)滥用权力以达到性目的;(2)制造出一种不友善的环境。就滥用权力而言,性骚扰包括使用不受欢迎的性试探,索求性利益,或者其他包含性涵义的口头或身体行为等,并以此作为施教或雇佣的条件,不顺从就可能引起报复乃至伤害等。按照美国联邦法律规定,只有当一方有某种权力时,并且利用这些权力强迫另外一方时,才构成性骚扰。
而在不友善的环境中,只有某个人以有性涵义的行为举止妨碍了他人或她人在学校或工作的正常活动与工作时,才构成性骚扰犯罪。美国政府在1964年的公民权力保护法案(the civil right )率先将工作场所的各种歧视定为非法,其中就包括性骚扰。
性骚扰是性和权力的结合体,而权力往往是主要因素,男男女女在工作场所和学校由于性因素而引起注意,自身的价值便遭到了贬低,特别是对于女性,性骚扰可能成为一个让她们裹足难行的障碍,而且会使得她们感到脆弱无助。
此外,还有其他一些行为,尽管不属于违法,但也被认为属于性骚扰,包括讲不想听的脏笑话(dirty Jokes) 或狎昵暗示等,以及当女性从面前走过时一个或一群男性向她发出的不受欢迎的口哨、嘲讽和猥亵的话语,这些行为可能发生于男女、男男、女女之间。在一些国家中,这样的行为被列为“轻度强奸”(little rapes or light rapes)而会直接判刑。
4.1.1 学校内性骚扰
在当代社会中,各种形式的性骚扰很普遍,性骚扰不一定开始于成年期,因为它可能早在儿童期中就开始了。幼儿园、中小学里的性骚扰,除了会发生老师对于儿童或青少年的性骚扰之外,也会发生儿童或青少年同学之间的性骚扰等。在美国和其它西方国家内,对于这样的性犯罪是给予严惩的,一般会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的。2011年,美国佛州的一家私人幼儿园发生类似的案件,罪犯—一个教会的长老被判处了无期徒刑,并处于罚款50万美元。
4.1.2 工作场所的性骚扰
根据美国2000年雇佣法联盟(Employment Law Alliance) 对1000多名美国在职劳工所作的调查,有高达25%的劳动女性在工作中遭到过性骚扰,而男性劳工的同比数字仅7%左右。
性骚扰可能会给予受害者带来各种各样的严重后果,包括抑郁,焦虑,羞耻感,受辱感和愤怒乃至自杀意图等。目前在美国各州都制定了较为严格的防治工作内的性骚扰,以及对于性骚扰犯罪的法律条款,相比之下,目前中国对于性骚扰的法律似乎要松一些。因此,笔者建议应该对于性骚扰给予更为明确的定义,而且对于性骚扰犯罪予以更为严厉的惩处。
4.2 强奸
在美国,强奸( Rape)被列为严重的性侵犯(sexual aggression),指的是违背他人意愿,通过暴力、争辩、精神压力、酒类或药物等,或者利用职权来强行对于某人或某方进行性行为。强奸者是一个实施暴力或权利的人,强迫受害人在违背自己的意愿与强奸者发生身体接触。在美国无论施暴者的阴茎是否进入被害者的阴道中,都会被认为是实施强奸。在美国强奸一般有以下几种类型:
4.2.1 约会强奸 (date rape)
这是一种较为常见的强奸类型,指的是在约会中,违背受害者意愿,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等方式胁迫约会对象发生性交。在美国,大多数强奸案件都是约会强奸的。约会强奸中经常使用酒类或迷幻药品等,一项研究表明有70%以上的女性受害者是在饮酒或嗑药之后被施暴强奸的。
4.2.2 团伙强奸(group rape)
指的是一群人集体实施强奸罪行的行为。在美国校园中,一些关系紧密的团体比如兄弟会、大学生男生联盟、运动队、街头帮派或流氓团伙等,会发生集体性侵犯女性的事件。团伙强奸一般会发生在大学中的配对活动中即Party之中。笔者所在的美国北卡州大学在1998年夏天曾经发生一起团伙强奸案,一群美式足球即橄榄球队员在获得州赛冠军的庆祝派对时,发生了10个男生集体强暴了一名黑人女性的行为。第二天该女子醒了后报警,后来警方逮捕了全部参加犯罪的男生,而该校橄榄球队也一蹶不振。
4.2.3 权力强奸(power rape)
指的是利用权力实施一种控制与支配的行为。典型的情况是强奸者利用自己的权力,对于女方实施性控制或性支配即性交。
4.2.4 施虐强奸
是所有强奸类型中最为残暴、无理和凶恶的罪行。施虐强奸者通过故意折磨受害者而得到强烈快感,而且以她的受折磨、疼痛、悲伤、无助以及受苦为乐等,这是一种灭绝人性的罪行。一般在美国,对于施虐强奸犯罪都在法律判刑上予以严惩。
4.3 通奸
虽然目前在很多国家对于通奸没有法律的定罪,但是从社会发展历史来讲,通奸在某个历史时期是一种罪行。美国在1910年就有通奸罪,而目前在一些宗教社区中,通奸也是一种严重的犯罪。
人们一般倾向于把性道德看作是一系列说教。确实,一些道德准则已经被滥用去压抑性行为,但是它们也有助于保持性公平、性诚实和性坚定等原则。
道德(morality)和伦理(ethics)分别是从拉丁文moras(习惯)和希腊文ethos(习俗)中得来的。它们都代表了判断个人行为和性格的对与错、善与恶的社会标准。道德就是我们人类本质和经验的一个方面,这种本质和经验以个人品行、社会和文化的形式,为了个人和集体的利益而控制我们的自然冲动,指导并调节我们的行为和关系等。
婚姻之爱的关系一定要被明确阐明,这是正确理解人生的关键之处。婚姻性爱与爱首先是完全充满人性的理性与心灵的复合物、它首先是自由意志的行为、这种自由意志的动力不仅可以确保这种爱能够忍受日常生活中的喜怒哀乐,而且可以使得这种爱不断增长;这种爱就可以使得夫妻双方心心相印,共同完成人类的义务。
这就是爱的一切——丈夫和妻子在这种非常特殊的个人关系的形式中共享一切,没有不合理的例外或者只考虑他们自己的利益。任何真正爱自己伴侣的人不仅因其所获得而爱,而是为了伴侣自己的缘故而爱,并且愿意通过一个人的天赋而充实另外一个人。
其次,已婚爱情是忠诚的,并且是绝对排他的,直至死亡。这就是当初结婚时丈夫和妻子在自由立誓的婚姻中宣誓把自己献给对方的承诺。虽然有时这种忠诚会遇到困难,但是一个正直、理性和真正的男人,就要绝对对于自己的婚姻和爱情忠诚,至死不渝。
从西方基督教教义——这是美国立国的道德与政治基础,婚外情——特别是和其他已婚的女人通奸是极其不道德的,是违背神的意志和法律原则的。以个人隐私的名义,或者以自由为借口,维护这种腐败堕落的行为都是非常荒谬的。无论如何,从道德和法律方面来考虑,通奸都被认为是和我们的社会和法律结构是不相容的。
(致谢:本文写作时承蒙各界同侪好友专家学者帮助,特别允许我们引用他们的研究成果和资料,谨在此一并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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