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孕套广告是违法的性教唆
文章导读: |
有一份专门提倡青少年进行性交的“同伴教育”传单,名叫《青少年安全行为选择》。所谓“安全行为选择”,就是在“不安全性交”和“安全性交”之间进行选择。所谓“安全性交”就是戴避孕套的性交方式,否则,就是“不安全性交”。
传单鼓励、怂恿青少年从这两种性交方式中进行选择。显而易见,传单的目的是希望青少年(包括未成年的青少年和未达婚龄的青年)都选择“安全性交”的生活方式。因为,选择进行性交的青少年越多,避孕套的销路就会越好。但青少年自由选择的结果,则必然是自由性交的性乱成风。这份传单只是形式上的传单,实际上却是推销避孕套的商业广告。也就是说,这份商业广告是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比如通过传单这样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要推销的商品避孕套的。这一说法符合我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二款的广告概念。问题在于:不管它是传单还是广告,它都是违法的,都是应该依法取缔和追究法律责任的。
在中国,严格的青年年龄范围是指年满14周岁至年满25周岁这个年龄段的中国公民,可以加入共产主义青年团的最低年龄即为14岁,可见青年中包括已满14周岁但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还包括未达结婚年龄的青年人,即已满18周岁、但男不满22周岁和女不满20岁的男女青年。从少年先锋队员的年龄来看,7岁以上的小学生都属少年。
现在,我们从广告角度来研究一下这个广告的违法性。
首先,这份实际上的推销避孕套广告以健康教育传单为名,逃避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该广告毫无根据地说:青少年都有权利选择与他人自由进行性交。这是骗人的谎言和虚假宣传,广告内容是明显违法的。如果中国的青少年都享有这种不受约束的自由性交权利,那么成人就更有这种权利,中国不就性乱了。既然人们有权性乱,中国还要婚姻法的约束干什么?还要处罚“性违法”的治安管理条例干什么?更何况成年人与14岁以下少女的性交是《刑法》所严禁的犯罪行为。青少年有权自由性交的错误观点,是造成该广告违法的主要因素之一。
广告还肆意挑拨未成年人与法定监护人(主要是父母)的紧密亲情关系。所谓“没有人比你自己更知道如何珍惜和保护自己”的大标题,纯粹是一种恶意的离间。因为未成年人在所有重大的切身利益问题上都缺乏作出正确选择和决定的能力,不懂得怎样才能更好地珍惜和保护自己,所以世界各国的法律都规定未成年人必须在法定监护人的保护下生活。性交显然是对未成年人关系重大的切身问题,不诸世事的未成年人很容易受诱惑而发生这种绝对不利于自身的行为。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必须由法定监护人为其作出坚决拒绝性交的决定,并严格监管保护对象,不准其参与性交,而不是放弃监护责任,放任其自行作出决定。传单别有用心地煽动未成年的青少年拒绝父母的监护,真实目的是要他们背着父母购买避孕套参与婚前性行为。如果父母履行监护责任,阻止他们这样做,他们就会在传单的误导下,以“我有权力做出选择,我有能力做出选择”,和“没有人比你自己更知道如何珍惜和保护自己”来和父母对抗。
为了追求避孕套的商业利润,不惜以“同伴教育”为名,把心地单纯、洁净的青少年推向性自由的邪恶歧途。对于这样的险恶用心,我们做父母的能熟视无睹吗?
第二,该广告无中生有地认为:中国的少年人也有能力选择自由性交的生活方式。这也是教唆青少年性乱的骗人谎言和虚假宣传。中国的少年群体普遍缺乏适合年龄特点的以性道德为核心内容的性健康教育,因此现实情况是他们普遍缺乏必要的性科学知识,怎么能说他们有能力去选择自由性交的生活方式呢?该广告为了推销避孕套,不择手段地欺骗青少年,对他们作虚假宣传。广告的这种性乱内容实属教唆、诱惑未成年人实旅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提供物质条件和心理支持,因此违反了《预防未成人犯罪法》第29条和第56条的规定。青少年有能力选择自由性交生活方式的错误观点,是造成该广告违法的主要因素之一。
第三,该广告关于中国少年有权力选择、有能力选择自由性交方式的性乱内容是十足的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并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因此违反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0条的规定。
第四,该广告设计的选择模式是一种欺骗、引诱、陷害少年人的违法行为。该广告在强调不安全性交的严重危害后果之后,利用趋利避害的心理,轻易地欺骗、引诱少年人去选择戴避孕套的自由性交生活方式,使广大少年在两种性交方式的选择中,落入自由性交的陷阱。这是侵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并违背了成年公民关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共同责任。对广大青少年来说,正确的性教育应当是以整体道德素质教育,或者说人格教育为基础的性纯洁教育,要有指导地教育他们在“童贞”和“失贞”之间、在“禁欲”和“性交”之间选择童贞和禁欲,而不是在“安全性交”和“不安全性交”之间进行选择。也就是说,要教育他们选择“童贞”而拒绝“失贞”,选择“禁欲”而拒绝性交”,并保持“童贞”和“禁欲”直到结婚为止。即使是18岁以上的大学生,也应该进行这样的教育,这才是符合我国法律和传统美德的正确选择。但该广告却故意回避、隐瞒了这个正确的选择模式,并为了利润而不择手段,推出了一个危害青少年的错误模式。这是造成该广告违法的又一主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