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可跳楼也不卖淫的“烈女”
文章导读: |
这几年,宁可跳楼也不卖淫的“烈女”已经出现了几位,将来还会出的。在现有的宣传中,她们的跳楼被解释为:是为了反抗卖淫,因此她们才被套上“不贞洁,毋宁死”的光环。
那么,为什么更多的从业“小姐”不但不跳楼,而且并不认为自己是被迫卖淫呢?如果仅仅说是因为她们道德败坏、贪图享乐,那可是被偏见蒙住了眼睛,根本就没有认真地读读“烈女”事迹的全部内容。
要成为这样的“烈女”,最根本的条件是:她必须落入实行奴隶制的老板手中。
这种奴隶制的特征是:首先,小姐完全没有人身自由,甚至没有起码的人身权利,总是被拘禁、被摧残、被贩卖。其次,小姐没有自己独立的收入,而是靠老板的“养活”与“赏赐”。
在这种制度下,即使是自觉自愿投人性产业的小姐,早晚也会被逼的跳楼;因为她们已经不是妓女,而是女奴。
反过来,如果她进入的是实行自由雇佣制度的性产业,任何一个小姐就根本没有必要去跳楼。因为在这种制度下:首先,小姐实行的是“上下班”制度,并不被迫地集中居住,也不限制人身自由;还可以随时随意地跳槽、退役、转业、回家乡。同时,小姐的收入靠市场调节,老板或者妈咪的提成比例一般是固定的,而且小姐还可以就这个提成比例进行讨价还价。在2002年的深圳,甚至出现了几个小姐合伙雇佣一个妈咪的情况,双方的权势关系完全颠倒过来了。
那么,是性产业老板的个人品质决定了实行什么制度吗?也不是。
自由雇佣制度只能存在于3种环境之中:第一是处于经济发达地带或者城市的中心区以内;第二是当地的性产业已经相当发达,而且各个场所之间实行公平竞争;第三,那里的人们对于小姐已经视若无睹。
在这样的地方,由于客观上存在着较多的其它就业机会,那里的小姐才没有必要吊死在同一棵树上;才可能跳槽、退役、转业、逃离,甚至进行个人反抗。因此,并不是因为老板人好,而是因为小姐与其他人一样,所拥有的其它机会足够多,才迫使老板不得不实行自由雇佣制度。
相反,奴隶制恰恰是性产业不发达的结果。它的出现与存在,需要这样一些条件:
第一,当地的性产业并不发达,甚至是一枝独秀,没有形成同业竞争,因此小姐就无法逃离老板。这是因为:在现实的中国,小姐要逃离时,所能获得的最强有力的支持,往往不是来自法律、妇联、好心人,而是来自其他老板的“挖人才”。
第二,性产业所在地的市场经济很不成熟。结果,性产业的老板根本不懂现代经济和经营管理,尤其是根本不懂实行自由雇佣制度实际上比实行奴隶制度更能赚钱。因此他们对于小姐的暴虐,并非出于个人禀性,而是来自传统社会中对于“会下金蛋的母鸡”的原始渴望。
第三,在小姐的家乡以及从业所在地,如果存在着严重的对于小姐的舆论歧视甚至是舆论迫害,那么她们就不敢甚至不愿逃离奴隶主,因为即使出去了或者回家了,一样是人言可畏,杀人不用刀。也就是说,所谓“贞操至上”,不仅造就妓女,更造就女奴。
正是由于奴隶制度依赖了上述条件,所以,在所有那些既繁荣又“娼盛”的地区,人们很少能够发现奴隶制的实例;或者说,在那里,即使有人想搞奴隶制也只能是一厢情愿。与此相反,在内地或者边远地区,在大城市圈外的“卫星镇”,在重要交通线两侧的不发达地带,在某些“乡村精英”创办的“庄园”里,我们却时不时地可以听到女奴的惨叫,包括来自周边国家的被拐卖的女性。
请再看一遍关于“烈女”的报道,她们究竟处于哪种环境与制度之中呢?所以,害死“烈女”的,并不是单纯的“黄”,而是以拐卖、拘禁、残害为主的、暴力侵犯人身权利的严重犯罪。害死她们的,并不是作为一种行为的卖淫,而是作为“生产关系”的奴隶制、集中营制。
在我们这样一个以马克思主义为本的国家里,如果那些写“烈女”、捧“烈女”的人们连注重“生产关系”这一常识都忘了,那么最好还是“下课”吧。《中国性科学》提供